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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新出路”

发稿时间:2016-11-30 11:10: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当前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政治精神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如何加强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发挥好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集体在农村经济与社会生活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如何唤醒村民酣睡之中的自治意识,成为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头戏。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新思路,指出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面对广大的农村实际,探求新型村民自治模式,助推群众自治的积极作用,结合时代潮流,才能更好地完成新农村的建设,完成农村自我治理模式的升级与改革。目前,结合中国农村实际,不难发现很多地方存在着基层组织效能发挥不完全、村民被动管理、“村规民约”等自治标准缺位等现象。虽然尚未完全觉醒的村民自治意识从根本上受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是外源力也不失为打破僵局的利器。笔者认为,在当下的农村实际中,通过外力建立起村民自治的边缘与规则,通过意识觉醒教育鼓励村民实现自我管理与治理,方为实现村民自治的“新出路”。

  重视村规民约的制订与现实应用。村民现实生活中,多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因此建立适宜村居实际的村规民约,应用于村民日常生活,使得“小事不出村,大事找政府”。同时,针对时下政府日渐重视环境卫生方面的工作,也可通过村规民约予以规定,探索适合本村的卫生环境管理奖惩模式,实现村中事、村民管,充分发动村民代表会议的积极作用,倡导村民积极行使手中的权利,从而推动每一个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这也有利于构建内源性自治模式的生成。

  其次,重视发展经济,重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经济问题是制约一切精神意识的根源,村民自治意识的缺位最根本源自于农村经济发展模式的落后。因此,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背景下,加快推进农村发展方式转变,深入探索农村经济发展新模式,加大农村改革创新的力度,稳定与繁荣农村经济,实现与保障农民增收,保障农民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发展的一切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自治意识落后的问题,稳定农村自治的根基。

  村民自治的“新出路”,归根结底在于经济成因,但外源力的缺乏与制度的缺位也导致了自治意识沉睡的现状。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整合农村经济、政治、人力等资源,实现以村民个人为自治权利的基本主体,重视个人权利价值,才能在根儿上彻底打开村民自治的新出路。(王丹)

责任编辑: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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