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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以牟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

发稿时间:2016-11-18 11:58: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接受过商家一次服务,就会接到没完没了的“电话骚扰”“短信轰炸”?这样的烦恼将有望终结。根据15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商家不经消费者同意拨打推销电话、发送商业短信和邮件的行为或被禁止。送审稿强调,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近年来方兴未艾的“职业打假人”或将难以得到消法保护。(11月17日《北京晨报》)

  平心而论,尽管“职业打假人”对监督和净化市场确实发挥出一定的重要作用,也能有效遏制和震慑市场的假冒伪劣,但由于绝大多数职业打假人,只是借打假之名行牟利之实,由此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频频出现的设套、栽赃等欺骗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市场秩序,也给很多守法经营的商家带来许多困扰和烦恼,甚至为此付出巨额的经营成本,也让职业打假逐渐偏离了法治市场轨道和人们的良好意愿。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拟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排除于消法保护之外,既是审时度势或也是权衡利害的无奈选择。但如何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的维权准确加以区别,避免相互混淆所带来的维权难,同样不容小觑。

  虽然“职业打假人”确实以牟利为目的,但这一群体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既没有法定的职业身份,与正常消费行为也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且即使是属于职业打假公司的员工,不仅在实际消费纠纷中可以依法维权,在实际消费或与有目的打假也很难加以区别,比如众所周知的职业打假人王海,不能因为他是职业打假人,他的所有消费行为都被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同样,作为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消费中发现假冒伪劣实施索赔维权,也不能因为索赔额较高就将其列为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而不受到消法保护,总之,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排除于消法保护范围,在具体实践中非但会陷入无法操作的尴尬,甚至“连累”正常的消费维权,加剧普通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相关报道统计显示,在一些地方法院受理的消费维权案例中,由“职业打假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案件超过一半,有些地方法院甚至达到90%,舆论据此认为职业打假人的诉讼占据甚至“浪费”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使得正常的消费维权诉讼难以提高效率。但如果以“减少资源占用和浪费”为由,将职业打假人拒之消法保护大门之外,显然既是扬汤止沸达不到实际效果,反而可能会迫使职业打假人“化整为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诉讼,从而导致更多消费维权诉讼案件的出现。实际上,在原消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职业打假人身份尚处于“灰色”状态下,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诉讼案件也是曾上升趋势,只不过在职业打假人身份“明朗”之后,类似诉讼案件有“井喷”之势和职业打假队伍迅速增多而已。

  谁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缺少明确界定的标准,具体实践更无法操作。仅从文字概念上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和普通消费者区别开来,不仅难以体现消法的进步和积极意义,反而会让消法成为“色盲”又没牙的老虎,不仅会加剧消费维权难,更会让司法部门“无所适从”,最终受益的只能是不法商家。显然,既然将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排除于消法保护之外,首先就应当将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划清明确的界限和认定标准,否者,不仅会造成严重的“误伤”,更是立法理念上的一种倒退,最终只能会让浑水摸鱼的不法商家奔走相告、欢庆胜利。(朱永华)

责任编辑: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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