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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忽视职业打假的灰色属性

发稿时间:2015-03-24 18:45: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王海42岁,山东青岛人。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两副索尼耳机,他意识到这可能是假货,紧接着又买了10副,依据《消法》第49条提出了双倍赔偿的要求,被称为打假第一人。直到今天,他仍然在维权打假的第一线(据3月23日《新京报》)。

  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故意批量选购,然后凭掌握的证据向商家或生产厂家索赔,“私了”不成再通过法律诉讼,按照消法等相关法律进行高额索赔,因为购物者熟悉相关法律和程序,又掌握着足够的法律证据,这样的诉讼胜诉率几乎是百分百,这一“消费群体”即被社会和官方统称为职业打假人,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既是这一群体最早的践行者。相关报道中显示,自从新消法明确“三倍追偿”及《食品安全法》针对问题食品“一赔十”之后,越来越多的人跻身于职业打假人行列,这一队伍正在逐步发展壮大。

  显然,职业打假人采取“故意设套”,并以娴熟的打假技巧,既让制假售假者防不胜防,也足以让他们痛得“肝肠欲断”,有时甚至不得不“打掉牙齿往肚里咽”。职业打假对制假售假行为“整治”,从某方面看,不但让普通消费者感到“大快人心”,对遏制市场制假售假行为确实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正如王海所言: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职业打假人只是将打假作为一种赚钱手段,真正目的是利用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迫使制假售假者“花钱消灾”,所谓的打假实质上是“假打”,甚至不排除有制假售假企业花钱买通职业打假人不再为难自己,进而变本加厉的制假售假,而事实上职业打假人所做的也就是“打一枪换个地方”,在对某个企业商家打假赚到钱之后,便更换目标或换个地方继续打假赚钱,至于被打过假的企业商家是否再继续制假售假,没有职业打假人再去“找后账”。这就可以看出,职业打假人实际上制假售假的“寄生”,甚至是“利益共同体”。

  严格意义上说,职业打假人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选购的商品是为了“打假赚钱”而不是满足消费,尽管法律上对这行为定性“模糊”,但大多情况下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进行法律诉讼均获支持,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从另一方面“承认”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属于消费行为。但也折射出职业打假人现在还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这一职业既没有门槛,同样也没有获得法律的明确认可。

  实际上,职业打假人行为既不符合我们社会所倡导的主流价值观,更有悖我们民族的传统道德,首先,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进而以“受害者”的身份按照法律条款进行盈利性索赔,其本身就不是一种光彩的“美德”,而从细节上来看,尽管企业商家制假售假坑害消费者确属违法,而职业打假人“冒充”消费者知假买假进而索赔,尽管本身不违法,本质上却是一种“以暴制暴”,更不是值得提倡的消费维权方式,其职业的灰色属性不仅显而易见,也不能予以忽视。

  值得注意的是,近一段时间来,随着3.15前后消费维权话题的变热,不少地方工商等相关部门,对于职业打假人多持以肯定甚至赞扬态度,甚至将其誉为政府打假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有益补充,实际上职业打假人与政府部门的监管打假不仅有本质的不同,更不能将职业打假视作政府市场监管的一个补充,职业打假的目的就是赚钱,他不但对政府市场监管起不到任何正面作用,反而会消解政府监管的权威,而且职业打假的维权非但不能促进正常消费维权,有可能会还增加消费维权难度,促使某些不法企业商家“选择性”对待消费维权行为。另外,职业打假的“兴起”,给这个社会价值观造成的扭曲和负面影响更不可低估,法律“默认”职业打假,并不意味着就是支持,真正消除制假售假行为,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与广大消费者形成合力,而不是以不择手段的知假买假去牟取“暴利”,否者,制假售假不仅会更严重、更隐秘,整体社会道德诚信与价值观也会逐渐丧失和扭曲。(朱永华)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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