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第四条提到,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在选拔任用条件的第九条提高,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群众公认度高。这说明我们党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方面,是注重群众口碑的,然而,我认为,在选拔任用干部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对居民的一线窗口,应该将居民满意度提到更高地位,对群众口碑差,满意度差的一线窗口的基层领导干部,实行一票否决,不予提拔。
举例说明,例如提拔基层社保所长,民政科长,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残联理事长等职务,应重点考虑从一线窗口的工作人选中选拔任用,这样的科员有工作经验,干得好的肯定能够得到居民的认可,同时,也给这些基层一线科员提供升值晋升空间,提高她们工作的热情。如果这些部门的科长、负责人不从一线提拔,不了解业务,跟居民没有感情,干工作很难从居民的角度出发,整个辖区的为民服务工作质量难以逐步提升,最终要的是辖区民生工作的整体提升,有赖于这类科长提供的数据依据做支撑,如果不来自基层,数据提供不准确,影响领导决策,那么,整个辖区的民生工作不进反退,那对我们党和整个地区的发展将带来多坏的影响可想而知。
对于基层干部的考核,应实行满意度一票否决。还是上述的例子,社保所长,民政科长,住房保障办公室主任、残联理事长,如果对这些科长的考核仅依靠单位党委、政府的领导及单位其他同事的评价,轻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那么,这些科长的精力将更多的放在如何取得领导的认可,如何与同事相处更融洽,在更多为居民争取利益,出台更多惠民政策,规划辖区整体民生工作方面,不在为社区居民据理力争,而是直接根据领导要求,安排工作。因此,我认为,基层干部的任用应重点从基层提拔考核应针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实行一票否决。(唐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