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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借贷跑路源于财产公示不明

发稿时间:2014-12-23 14:19:30 来源: 千龙网 中国青年网

  近半年来,江苏、广东、湖南等地已发生多起基层干部“跑路”“失联”事件,背后隐藏着干部违规经商、“隐形经商”等屡禁不绝的顽疾。目前,虽然多地对干部违规经商开展专项清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完善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等监管措施,让“权”“利”彻底分家。(12月23日《经济参考报》)

  干部借贷“跑路”,欠债失联,乍一看,是群众太信任干部所致,其实是干部经商屡禁不止所致。

  无论是国务院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还是《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都对干部经商说不。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然而,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国家的党纪法规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不仅自己带头经商,还鼓励子女经商;即使想掩人耳目,也要以兼职或参股的方式去经商。哪怕自己不经商,也要利用自己的领导职务和权力的影响为子女经商提供便利,从而诱发权力腐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干部经商屡禁不止,关键是处罚不严,相关监管部门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国家禁止干部经商的党纪法规成为了“画饼”。殊不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禁止公职人员经商。无论是加拿大政府颁布的《利益冲突章程》,还是美国政府颁布的《利益冲突法》,都对公职人员经商说不,否则,处以相应的罚金刑和有期徒刑。因为公职人员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服务,不能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所以,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作为公职人员必须放弃个人利益,否则,不配当公职人员。不说国外,就是在我国唐朝,也规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伯叔、堂兄弟姊妹)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

  其实,防范干部经商借贷“跑路”,有很多办法,不一定非要从严打击,只要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要求落到实处,落实干部家庭财产公示制度,晒一晒干部家庭财产,让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见“阳光”,领导干部及其子女是否经商就会露出马脚。于是,群众举报容易找到线索,官方查处也容易找到证据,领导干部是否经商就会置于大庭广众之下。果如此,看哪个领导干部还敢违规经商?领导干部不经商了,群众也不会被“老领导”、“老同事”迷住双眼而盲目轻信上当受骗,“干部身份”也不会成为民间借贷的砝码。(玫昆仑)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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