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夫妻局长”家中违规饲养3条藏獒,屡屡伤及小区业主引发众怒之事经报道后,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针对该事件,当地政府已介入处理,将责成狗主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12月17日《生活晨报》)
官员家饲养的藏獒屡屡伤人,作为狗主人的官员,对伤者公开道歉、赔偿损失,这是最低要求。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即便当地政府不介入、不施压,狗主人也必须赔偿伤人的损失。但是,对于官员家的看门狗屡屡伤人情况,当地政府只是责成狗主人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按照最低标准处理,这实质上就是对狗主人的庇护和纵容。
按照当地养犬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将藏獒列入禁养犬,但明确将城区划定为“限制养犬区”,城区养犬居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本区域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院或独门居住。并且,明确规定每户限养一只犬。官员在没有办理“养狗证”的情况下,私自饲养3只藏獒,这意味着即便没有发生伤人事故,官员饲养藏獒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违规行为。从这个角度说,当地首先应当追究官员违规养狗的责任,给予治安处罚。
再者,从文明饲养宠物角度说,“不得伤人”和“宠物主人不得对所养宠物失控”是宠物饲养的最基本规则。官员养的看门狗屡屡伤人,说明官员在养狗上不文明,违反了社会公德,个人道德存在瑕疵。作为官员,理当是社会道德的模范。从这个角度说,对于缺德官员,纪检部门就必须介入,给予相应处分,而不能把官员养狗当私事。
事实上市民养狗屡屡发生伤人乃至致死事故,归根结底还是违规养狗的成本过低。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市民养的家狗,伤人了,乃至咬死人了,狗主人一般只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说白了就是花点钱了事。而对于饲养藏獒的狗主人而言,他们基本上属于有钱人,普遍不差钱,不在乎赔偿点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正是狗咬人以民事赔偿了之,才助长和纵容了一些有钱人、有权人乱养狗的行为,不在乎自己养的狗有没有在外闯祸,有没有伤人等。
可见,要避免市民饲养的家狗屡屡伤人,就必须提高家狗伤人的成本,严惩狗主人。笔者以为,应当完善法律规定,以具体的法律条款细化和落实《家犬管理条例》中的“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狗伤了人的狗主人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对狗屡屡伤人的情况,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追究狗主人的法律责任,将其绳之以法。(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