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王春晖
2017年7月26日至27日,党中央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十九大”专题研讨班,习近平总书记在开班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总书记系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述了五年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总书记强调,党的十八大精神,说一千道一万,归结为一点,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在新的起点上创造了成果最丰硕的五年,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重大发展。正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一、发布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专门决定
2013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2014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点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并作出决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专门决定,《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二、党内法规制度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最引人注目的特色,是将党规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建设,构成了中国“五大法治体系”之一,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最大创新之举。把党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体现。
党规、国法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党规和国法一样,都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两者本质属性相同。事实上,《宪法》和《党章》都有涉及党、法关系的规定。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决定》关于党规和国法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国法在效力上高于党规,但党规的标准或要求严于国法。
三、国家宪法日的确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这70个字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确定的宪法誓词。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反映出党和国家对树立宪法权威的高度重视。树立宪法的权威性是法治国家的标志,没有宪法的权威性,就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四、法治公平与正义不断彰显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五年以来,司法机关坚持法治的公平与正义,敢于直接面对问题,坚决纠正冤案和守住防止冤错案的底线,严格确保司法公平与正义,聂树斌案、陈满案、呼格案等旷日持久的申诉案得到重审改判,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昭雪。
为贯彻落实中央四中全会《决定》,各司法机关建立健全了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