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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禁止”并非治理“隐身校园贷”的良方

发稿时间:2016-09-08 16:42:18 来源: 河北新闻网 中国青年网

   今年以来,从低门槛的“隐性高息”到“暴力催收”,校园贷问题集中爆发,出现了“裸条”借贷、大学生陷校园贷负债自杀、深陷个人征信危机等恶性事件。为此,广深等地相继开展了对校园贷的专项检查。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关于规范校园网贷借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配合广州市监管部门对校园网贷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然而,记者连日走访却发现,以往高调的校园贷在开学季悄然玩起了“隐身”……(9月8日 南方快报)

   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当“校园贷”的种种弊端暴露之后,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力是应有之义。但是面对监管的“围追堵截”,“校园贷”连暂时蛰伏这样的姿态都懒得做,而是直接转向其他渠道营销,玩起了“隐身”。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规范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对校园贷提出八项禁止行为,不可否认一定会对“校园贷”的发展起到限制作用,但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首先从“校园贷”的资金流向上来看,大部分都是用于学生的个人消费,这一点与“贷款平台”放款的初衷吻合,如果加大资格条件、资金用途的审核,结果要么是“校园贷”改变发展方向,要么就是平台协助学生作假。一种是面临业务的大面积萎缩,甚至难以为继,另一种是将风险全部转嫁到学生身上,结果如何可想而知。

   其次,对于参与营销的校内人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予以明确。对于使用非法手段“催收”的平台如何处置?最重要的是,那些以明显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形成的借贷关系,如何界定双方责任。这些都不能含混不清。

   学生参与到“校园贷”之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校园贷”的逐步壮大和资本的快速增长,绝不是以“助学”为目的。即便学生的金融知识再匮乏、理财意识再淡薄,也不应成为在“高利贷泥淖中挣扎”的群体。这不仅是对教育的侮辱,也是对法律的蔑视。

   治理“隐身校园贷”,仅靠事后的“几不准”来限制是不够的,还需要更多的事前准备和事中介入。比如给学生补上一节理财课、讲解一下借贷知识;再比如凡进校运营的“校园贷”,与学生签订的合同,需第三方监管机构认证才有效等等。总之就是尽最大可能的保障双方权益,使“校园借贷”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治理校园贷的乱象,就是在挽救学生。什么时候校园贷没有了广大的市场,我们的学子才是真正记住了教训,真正实现了成长。(刘天竺)

责任编辑: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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