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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入黑名单佐证执行难隐忧

发稿时间:2016-06-24 09:25: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75岁的辽宁人周胜喜,因一起合同纠纷案向宽甸县长甸镇政府讨债19年。19年前,政府欠其247万元,拖欠至今,按照律师的计算,本金加利息已高达3700余万元。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丹东中院作出决定,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6月23日 《北京青年报》)

  面对生效判决,长甸镇政府竟然十几年拒绝履行,足以表现出其对法律的傲慢和偏见。如今,丹东中院将长甸镇政府纳入失信黑名单,确实具有创新价值和意义,但效果究竟如何,恐怕难以定论。镇政府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正是在于穷尽其他执行手段之后的方式,囿于镇政府主体资格的特殊性,纳入失信黑名单足以表明案件执行难度可想而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信息应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因此,该名单库被新闻媒体形象地称为失信人黑名单。但是,失信黑名单的适用对象,大部分是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自然人,而类似于政府的单位部门,却很少被纳入失信黑名单。之所以如此,就是在于政府单位握有公权力,即便不履行判决义务被纳入黑名单,也并不会影响到政府的正常活动。

  面对长甸镇政府不履行行为,丹东中院能够将其纳入到失信黑名单的做法,正是对权力的制裁和处罚,确实值得称赞。然而,纳入到失信黑名单,则表明其他执行手段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黑名单这一“兜底”做法,也会面临执行难隐忧。现实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在被纳入到失信黑名单之后,则会受到出行、住宿、贷款等各方面的限制,能够倒逼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为政府的,则并不会受到如此多的限制,相关负责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不断更换,推脱、敷衍就会成为常态性做法。

  应该说,法院依法执行生效裁判,是落实裁判结果、兑现司法承诺的基本途径,如果一个生效的判决执行不了,可能会把无助的当事人推向信访之路,引来更多的不稳定因素。面对涉政府的执行难题,不能仅仅止于将政府纳入到失信黑名单中,而是应该在执行思路和方式上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从这个方面而言,消除政府部门“老赖”现象,不能仅仅依赖于法院“单兵独斗”,而是应该强化法院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合作,责令欠债的党政机关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到期不还的严格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

  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面对关涉政府单位的被执行人,要想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片面依赖于失信黑名单的作用,显然是难上加难。因此,如何完善和探索执行方式,如何消除执行过程中的公权力魅影,都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刘建国)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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