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女职工在孕期,成都某商贸公司不仅不准假,还以旷工为由开除对方,最终被法院判赔付女职工12433元。2016年4月28日,该案例被选入2015年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因对于处于“三期”(指孕期,产期,哺乳期)中的女职工,法律有特殊保护。(华西都市报 5月1日)
结婚生子是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但为了生孩子,一些女职工却遭遇到了所在单位的开除,面对于如此尴尬而又残酷的生活中现实,我们不得不再次生发感叹: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我们的社会又将会陷入怎样的一种困局?
用人单位的“愁容”何人能解?二胎政策放开,社会上方方面面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随着新一轮生育高峰的到来,一些用人单位则苦不堪言。比如,近日笔者在和一个校长聊天时,他就表现出了极度的不安,连称“愁死人”了。原因四今年他所在的学校将有4位女教师要休产假,其中3人是生二胎,课程如何安排就成为了他最为头疼的事情。而事实上,二孩政策放开后,不少企业也面临着这样的困境,不少企业甚至为了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就采取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的方式,来限制员工生育,以避免避免员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怀孕、休产假,影响正常的工作。当然,这显然是违规的。
高龄产妇的“狂躁”何人能知?二胎政策放开,最为纠结的是70后,最为欣喜的也是70后。有这么一个段子说70后:“读小学时,大学不要钱;读大学时,小学不要钱;还没工作时,工作是分配的;可以工作时,得自谋职业;没挣钱时,房子是分配的,能挣钱时,发现根本买不起房;没有进入股市的时候,傻子都在赚钱;兴冲冲闯进去的时候,发现自己成了傻子。我们想再生一个,你说要计划生育。我们生不动了,你说要放开二胎了!”很显然,70后是为国家大政方针作出最大牺牲的一代,尽管许多70后妇女已经接近生育期结束,但期盼能有第二个孩子仍是她们最大的心愿。设若按照所谓的“员工生育时间表”来,难免会让她们失去再生一孩的最佳时机,会给她们造成终生的遗憾,这种悲喜交织下的狂躁,又岂能是一句“影响工作”能够排解掉的?
就业歧视的“僵局”何人能破?但凡是有一点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歧视女性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21条、22条中都有明确的关于女性具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的条款。对于女性在就业中遭遇歧视的现象,不少的专业人士几乎都发出过“是对女性人格的亵渎”的愤慨。然而在现实中生活中,女大学生毕业后为了就业而写“不生育保证书”的事情还少吗?现如今二胎政策放开了,有多少用人单位会把相关法律放在眼里,而不会因为“怀孕”、“产假”的恐慌把女性就业当回事情?就算是有所谓的“法律”作保障,可这些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到底有多少的可操作性?仅凭法律武器来保护女性就业机会平等,究竟有多大的把握?
也许有人认为,笔者可能要将这一切的罪过都嫁祸在企业或者用人单位的头上了,其实不然。一味地指责企业或者用人单位有用处吗?任何一家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在用人时都会核算成本、都会考虑岗位的缺失。“全面二胎”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能顾此失彼,亦不能因噎废食,而是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的同时跟进。
其一,法律要做到“细化”。我国的法律到目前为止仍然仅仅停留在允许怎么做、不允许怎么做的层面上,而往往当不允许的事情成为普遍现象以后也就“法不治众”了。所以必须细化到使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对于违规者进行严厉打击,严惩严处。
其二,政策要做到“兼顾”。只考虑劳动者一方的权利而忽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不科学的;只注重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权利,是对人权的践踏。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政府要拿出一些真金白银来,以国家福利的形式为“全面二胎”兜底,既可以给雇佣女员工的企业适当补偿,也可以让女员工在生育方面得到一定的经济补贴,从而实现用人单位和女员工休产假之间的平衡。
其三,社会要做到“大同”。二胎政策放开给社会所带来的影响,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的中国人都应当深思的问题,是每一个相关部门都需要迫切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要从政府层面、专家层面、媒体层面、舆论层面,以及社会的各个层面进行发力,形成“解决女性就业歧视”问题的普遍共识,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为用人单位解困,让就业歧视化为无形、让用人单位走出尴尬。(李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