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随着按揭买房首付降至两成新政落地,二手房买卖又活跃起来。不少市民开始提前还款挂牌卖房,但在还款时却碰到了被罚违约金的烦心事。一提前还款的网友乔先生就被银行告知需要交违约金1万元。(2月18日《海峡都市报》)
对于这样一则新闻,想必每个人都感到不可思议。常态思维下,所谓的违约金支付,都是以借贷方延迟支付本金利息为条件的,而提前还款则属于积极履约的情形。即便,银行认为合同约定并无不妥,但对于很多人而言,这种规定显然无法赢得内心的认同。
毋庸置疑,所谓的合同签订,以双方意思自治为前提,只要达成合意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不过,银行所提供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种,与其他合同具有不同的特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那么,银行所规定的“提前还款支付违约金”,到底是否属于“无效”情形,则需要相关部门的衡量和判定。
根据报道来看,银行方规定,只要在贷款后三年内还款,就需要支付违约金。由此来看,对于银行来说,这些规定无不具有最大的盈利空间,而贷款方的利益只能被无情的挤压。其实,究其原因,还是在于银行一方占据强势支配地位,而贷款方处于弱势地位。假如,银行利用固有的地位优势,对贷款方“指手画脚”,也难免会出现“提前还款即违约”的情形。
从这个方面而言,以法律手段平衡银行与贷款方的关系,无疑是一种理想的途径和方式。然而,假如无法铲除某些银行一方霸王的心态,任由银行的行为处于权力滥用的魅影下,则无法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权益失衡现象。“提前还款即违约”的规定,并非所有银行的合同内容。从这个方面来说,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必要强化制度设计,倒逼银行主动自律和警醒,让“提前还款不违约”成为一种强制性规定。(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