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旅游局公布一批全国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名单显示,今年7月至9月,云南、海南、山东的10家旅行社,以及云南、海南、山东、湖南的7名导游、旅行社经营人员等共有17家企业和个人“榜上有名”。这是今年7月国家旅游局制定出台《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来公布的首批名单。公示期限均为两年。(人民网10月17日)
可以说,在原有处罚警告、罚款等处罚的基础上,通过曝光具体违规违法行为,并且这些被纳入不良信息范围的企业和人员,旅游主管部门还将采取检查、暗访、责令整改等监管措施;在行政许可受理、旅游经营业务审批等环节将实施重点监管等,直接或间接提高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
无疑,这在给当事企业等带来强烈舆论压力的同时,也为其他旅行社及从业者竖起了心理上的“警戒线”,积极意义不言自明。但是,就现有“黑名单”制度的违规惩治措施和可能的威慑效力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无容否认,就目前的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和从业人员违规违法带团的实际来看,能够做到完全守法合规的,不能说没有,但更多的可能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问题。但我们看此次曝光的旅行社和从业人员,一是在数量上还不足够多,与全国各地众多的违规经营和服务的旅行社、从业人员严重乱象相比,可谓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二是在通报违规旅行社本身的规模和名气上看,大多都是地方性的小型旅行社,象征意义可能远远大于实质的教育意义,警示震慑作用有限。
更重要的是,就进入“黑名单”违法违规经营的旅行社和从业人员实际增加或加大的代价来看,虽然“高的上”综合运用了所谓加大检查、暗访力度,增加行政许可受理、旅游经营业务审批等环节的办理难度和成本等,并不能给相关违规企业、从业人员带来比以前没有“黑名单”违规时更多明显的根本直接经济等代价。亦因此,“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建立和公开曝光,直接的惩戒作用也有限。
再说,就游客来说,在全国会各地诸多的旅行社和旅游从业人员面前,也不可能时时处处都关注哪些旅行社和从业人员曾经服务违规违法进入了“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并进而尽量避免与这些企业和人员形成服务关系。况且,在实际中,诸如此次“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中曝光的一些旅行社和从业人员,往往承接的都是地接服务。而这些地接服务往往都是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关系,接不接受、接受哪家旅行社和有关导游等地接服务,游客往往没有选择权,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
反过来讲,即便一些旅行社及违规人员即便在地接等相关旅游服务市场中违规,并进入了“黑名单”,但只要还没被明确踢出相关市场,其相关的业务经营可能就不会受太大影响,相关的违规和保管成本也就很小或基本没有。这在实际上也大大消解了“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曝光的实际威慑效用。
因此,要让“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发挥曝光应有的震慑和教育作用,就要增加其惩戒、威慑的“电压”。比如,一方面,加大“黑名单”中违规违法旅行社和人员数量及级别的曝光力度,尤其是对一些大的知名旅行社等的违规违法,也毫不手软进行曝光;另一方面,对进入黑名单的违规违法旅行社实施严格的业务限制,即根据不同违规情节明确不能进入相关服务市场的时限等,比如某旅行社在地接等服务中违规,那么就要根据情节限制其进入旅游地接等服务市场的时限等,让相关的旅游违规直接承受减损经营业务等直接明显损失,警戒相关旅行社和从业人员等不敢胡为。(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