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火车站外面的巨大电子屏幕上显示着这些人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在人来人往的火车站,好奇的旁观者和过往路人在这块巨型电子屏幕前驻足,看着一系列个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所犯过错和欠款额在电子屏幕上滚动播出,一个接一个,就如中央电视台的画面一样。(1月25日参考消息)
新闻甫出就引来广泛争议,部分网民认为当地法院的曝光老赖行为“尺度”太大,和一些地方的“游街示众”一样已侵犯公民私权利,也有人认为“曝”的好,对于此类“不要脸”的老赖就应该下“重手”等等。出现种种有关法院曝光老赖行为合法适当与否的争议,根源在于法律规范的相对缺失。诚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有对老赖们采取“曝光”手段的权力,早在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该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给予信用惩戒,赋予法院借助舆论、运用道德力量对违法者进行良心谴责的权力,《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也确立了舆论曝光的法律依据。然而,曝光什么内容?曝光在什么场所?曝光到什么程度?曝光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法律缺乏进一步的细化和标准。
现实生活中,有长沙中院将老赖们的信息曝光到火车站的大屏幕的,包括身份证信息、个人照片一并曝光的,也有一些地方法院仅在报纸上曝光名单的。在福州市,曝光老赖的范围更广,当地法院除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外,还将逐步开始对广大农村和其他无条件接触这些媒体的受众展开曝光。南京法院曝光老赖名单,上了地铁和几条主要公交线路,等等。给人的感觉就是法律规定之下的各地法院“各自为政”、莫衷一是,这样曝也行,那样曝也可,曝多大范围、什么尺度似乎也无所谓,最终的结果就是五花八门。
好比说,在南京的老赖们“待遇”可能相对“好”,没有放在人流更密集的“火车站”,也没有曝“照片”。而在长沙的老赖可能很“不幸”,不仅身份证号码给曝了出来,还有个人形象和照片。有的地方曝了三五天就中止了,有的地方曝了好几个月也不撤销,等等。不同的“曝光标准”显然是不公平的,最终影响法律权威。
我们都知道,司法和执法机关的权力在于“法无明文规定既不可行”,公权机关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须纳入法律框架之内,当然包括具体公权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法院在所谓的“依法曝光”老赖上,必须拿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曝光在什么地点、曝光什么内容”的法律依据,这是必须的,而不仅仅是一纸内部决定或通知。法律本身应该精细化,就和执行他人的财产一样,就应该“钉是钉铆是铆”,就譬如犯了什么罪,量多长时间刑是基本固定的尺度,而不是“曝光在地铁也可,曝光在街头”也行,曝光照片与否看法院的“心情”的执行上的随意性。曝光老赖的法律依据不能精细化、具体化,必然产生诸多质疑和争议,也极有可能因为“标准不一”给当事人个人和家庭造成额外的伤害。在公民社会,法律执行不能一味强调效率和成果,还必须同等考虑公权者的操守、公权伦理,以及必不可少的公民权利的保障。老赖固然可恨,但公权者像“流氓”、“地痞”那样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的话,给公民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可能更大,也会让人反感和恐惧。
任何时候,法律必须将公权力“关进笼子里”,这是法律的本职,也是公权力必须有的接受法律制约的自觉。各地法院曝光老赖时的标准随意,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在可能触犯公民私权利的底线,有可能自身也违法。因此,尽快修订和细化法律,将曝光老赖的“具体执行标准”依法明确,已势在必行。(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