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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的时代精神

发稿时间:2015-03-23 08:59:00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国青年网

  商法是确认商事主体、规范商事行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商法发展来看,现代商法是市场经济与法治相结合的产物。我国商事立法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兴起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伴随。我国商事立法、商事监管、商事审判、商事仲裁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从粗到细,不断完善。商法学研究也出现繁荣发展局面,为培养商法人才、推进商事立法、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商法学研究应弘扬自身价值理念,激发商事主体创新活力,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商法理论基础。

  公平与效率兼顾,更加重视公平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商事主体与交易伙伴(含消费者与投资者)之间等价有偿的社会关系。趋利避害、创造财富、控制风险,是商事主体的天性。因此,商法必须尊重、包容与保护商事主体追求利润并将利润依法分配于投资者的营利行为。但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并不意味着重利轻义,更不意味着纵容和鼓励唯利是图、见利忘义。

  商法学研究的是怎样通过立法鼓励商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积极性,但不鼓励破坏公平正当与可持续性。商法的理念和实践都旨在保护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多赢共享的市场法律秩序,遏制那些见利忘义的不道德、不合法的经营行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一理念渗透于商法制度设计、市场监管体系与商事司法体系。

  公平正义是包括商法在内的法律的核心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别于其他市场经济模式的本质属性。公平培育效率,效率成全公平。对公平价值的不懈追求有助于营造多赢共享、平等民主、包容理性的商事生态环境,激励各方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共享财富,实现各行其道、各负其责、各享其利。这也是商法学应重点研究的问题。

  公平与效率既有差异又辩证统一,相容共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具有兼容性。因此,商法学应研究什么样的立法方案选择能够确保公平与效率两全。近年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法律体系发展,体现了更加注重公平的理念。实践证明,义利兼顾的立法政策既惠及民生,也有助于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市场与政府并用,更加鼓励市场自治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商法必须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实现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对接,更加鼓励市场理性自治。

  商事立法应鼓励、支持与保护诚信者,禁止、打击和制裁失信者。要善于动员和整合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与社会各界的各种资源,因势利导,防范道德风险,优化市场环境。商法研究还应牢固树立商法自治理念,产权平等理念,契约自由、契约严守理念,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理念。鼓励市场主体自治,完善企业治理,扩充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商法学应认真研究市场主体的思维方式、商业模式与消费模式。政府行为也是商法学的研究对象。政府要鼓励、表彰、褒奖、支持与保护那些创造财富、创新科技、增进公益的积极行为。在市场经济领域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勤勉政府、廉洁政府,不断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必须挺身而出、勇于担当,尽快康复市场功能,重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政府要稳准狠地预防、打击、遏制和制裁侵夺财富、窒息创新、违约侵权、损害公益的不法行为。

  创新与诚信并举,更加注重奖励诚信

  市场是天生的创新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鼓励创新的市场经济。商法学要研究怎样鼓励企业不断创新自己的商业模式、治理结构、产品设计、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营销计划、售后服务、定价政策、竞争策略、投资策略、社会责任政策等。如今,我国企业创新战略如火如荼。电子商务市场已走入千家万户,互联网金融活动星火燎原,多家互联网企业在国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这些创新实践要求商法更加包容与保护企业创新制度。鼓励企业创新、市场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治理创新,是商法肩负的重要使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创新经济,也是诚信经济。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法律秩序是市场创新的制度保障。但在企业与市场创新实践中,也存在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诚信释放正能量,而失信提升交易成本,最终窒息创新活力。商法应弘扬诚信文化,保护诚信创新。商法学研究须兼顾创新与诚信,更加注重诚信;兼顾规范与发展,更加注重规范;兼顾便捷与安全,更加注重安全。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为惩恶扬善,商法学应当研究怎样建立健全失信制裁与诚信激励机制,确保“三升三降”:一是提升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显著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升诚信收益,降低诚信成本,确保诚信收益显著高于诚信成本;三是提升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显著高于维权成本。其中的失信成本既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也包括信用制裁机制;其中的诚信收益,既包括精神褒奖,也包括财产利益。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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