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各大媒体频繁报到中央加强对“裸官”的管理监督。所谓“裸官”,是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央明确规定不得将“裸官”列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对象。对在党政机关的领导成员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岗位,以及涉及军事、外交、国家安全、机要等重要岗位任职的“裸官”,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与其谈话,或调整其现岗位。不服从组织调整、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之所以出现这种“裸官”、“逃官”现象,总的来说有六大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我们的某些官员信仰上出现了危机;二是监管制度不健全,给了贪官们可乘之机;三是官员的权力过大,给贪官为所欲为创造了条件;四是社会风气不正,导致很多拉贪官下水的“纤夫”存在;五是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睁只眼闭只眼,给了贪官们 “可持续”钻空之机;六是大量的贪官被发现后,因为种种关系不被处理或轻微处理,致使“进行中”的贪官胆大妄为、前赴后继。
开展“裸官”的清理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要求,结合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裸官”情况进行了摸底。在任职限制下,“裸官”会有瞒报的强烈动机,因此对领导干部报告事项,要增加抽查比例。凡是关键岗位、重要部门领导职位,应全面实施复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公开,让社会公众来一起监督;二是对在限入性岗位任职的“裸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一进行谈心谈话,坚持做到把认识谈深、把政策谈明、把思想谈通、把选择谈定;三是对其配偶(没有配偶的其子女)因各种原因不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和长期居留许可的,限期进行岗位调整。四是对“裸官”任职岗位进行常态化管理,实行正常报告调整制度,对领导干部隐瞒“裸官”身份不报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