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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办案补助”,只是批评教育?

发稿时间:2015-02-08 05:40:43 来源: 新京报 中国青年网

  云南省红河州一企业负责人王某近日告诉记者,公司一批货物被抢劫后,自己付给个旧公安局2万元作为“办案补助费”,目的是请他们帮助追回货物。但5年多过去了,公安机关仅追回了极少数货物。红河州公安局对此回应称,2万元已经上交了市纪委,并对当事民警进行了批评教育。

  不能怪王某上火来气,价值26万余元的矿石被抢,已经让人心急如焚,办案民警却索要2万元“办案补助费”才办事,这岂不是趁火打劫?而王某花了钱,民警也不办事。这是更让他愤怒的。

  公安机关违规收费,在当事人“向多个部门反映”后,才上交了市纪委,批评了当事民警。这么个处理就可以结束了吗?回答是否定的。与一般违法行为不同,民警收“办案补助费”,是执法违法,其社会影响更恶劣,更当严查深究。岂有一交了之的道理?那个“批评教育”到底又有几分教育意义?

  《警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公安机关替受害人追回被抢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国家已经埋单。办案人员额外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补助费”,属于该法第22条第8款所列情形:“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依据该法第48条规定:“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的事不办,不该收的费却收得起劲;该退的钱不退还不诚恳道歉,反而兜着圈上交了市纪委;本该依法依规处分的民警,受到的却是拍打灰尘般的批评教育。

  民警违规收费,已经让法治受伤。而相关部门对于此事的处理态度和作为,更是令人大跌眼镜。这样的轻描淡写,无异于对当事人和公众的愚弄,助长了一些基层警方乱收费的风气。(印荣生)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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