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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法治同行的教改点个赞!

程振伟

发稿时间:2015-01-08 08:42: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按照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需要,会议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草案增加了关于健全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规定,完善了高校设立审批、经费投入等管理制度,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强化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等行为的作用,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按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本届政府致力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毫无疑问,刚刚过去的2014年是教育改革大年,无论是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还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改革发展征途上的大动作。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出了新的框架要求,即依法治教,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教育综合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与依法治教同行。今后的深层教育改革,将会循着这样一条路线:既要遵循程序是否合规,又要审视内容是否合法,超出已有法律框架的,改革须与相关立法综合考量。具体到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是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致力推动具体教育问题的解决。

  那么此次深层教育改革与教育立法是如何同行,又是如何融合的?对教育法中关于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论说进行修补,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系统性深入全面理解,能从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全体社会成员自身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考虑教育问题。对教育的理解不深入不系统不全面,教育法起不到教育基本法的作用,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只会无所适从首鼠两端。其中的启示是,教育深层改革问题,也要考虑教育法的适配统筹问题。

  把部分高校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体现了本届政府一以贯之的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念。高校主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从本省实际统筹出发设立审批高校并相应筹集办学经费是大势所趋。学术委员会处理学术纠纷、学术不端,着重加强学校内部治理,发挥学校自我净化职能,而这些有赖高校章程的建设与执行。

  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是我国民办教育治理的一大突破,凸显了政府依法治教的决心和行动。以往公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而民办学校按当时法律法规,因属非国有资产举办,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而民办学校又“被非经营性”,而不能登记为企业法人。这样大多民办学校都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结果是民办学校没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法律,成为“三不管地带”,很难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客观导致民办教育治理的乱象。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提升学校配置效率又是教育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为解决民办学校法律定位问题提供了契机。从法律界定,到实际操作规定,以往“三不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得以在法律轨道内运行。此次民办教育问题的裁量,为今后解决深层教育问题和教育立法齐头推进开了好头。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就是要让解决深层教育问题与教育立法问题同时进行。既要有教育法的理念革新先行,又要有具体适配条例的修补升级。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教育议题的运行,为今后教育综合改革与依法治教并行不悖提供了范例。没理由不为这样的创新点个赞。(程振伟)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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