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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成为信仰

发稿时间:2016-11-17 11:46: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哈罗德·J·伯尔曼的经典名言指出了法律的内在精神:当法律成为信仰时,遵守法律不再是一件难事,而是一件快乐的事情,因为符合自然法的精神和人性的爱,符合人们内心的价值需求,从而能够被人们所乐于信奉和遵守。

  一、法律的起源与神圣属性

  对于法律的起源,伯尔曼指出“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

  从欧洲中世纪的法律形成来看现今法律的起源。当时的教会法与王室法、封建法、市政法和商事法等世俗法律共同发挥着管理社会的功能。新教的路德派法学家,在《摩西十诫》的基础之上细分设置了各部门法学。例如,依“不可杀人”的诫命建立刑法,依“不可偷盗”的诫命建立财产法,依“不可奸淫”的诫命建立家庭法,依“不可贪恋人的房屋,……并他一切所有”的诫命建立契约法和侵权法,还根据耶稣对律法的总结“要爱邻舍如爱自己”建立了税法。

  中世纪的欧洲,自然法被认为是上帝将其意志通过自然界的规律和法则启示给人类,而宗教法即神启法则是上帝通过《圣经》直接告诉人类的律法。此时的欧洲社会法律与宗教具有同等的权威和普遍性。

  西方文明从一开始就与宗教有着不解之缘,这与西方文明始于希伯来有着极大的关系。《十诫》既是犹太民族的宗教信仰,也是他们的法律。摩西通过《申命记》第1章:“审判的时候,不可看人的外貌;听讼不可分贵贱,不可惧怕人,因为审判是属于神的。”告诉希伯来民族审判权属于神,之所以立定人间的审判官,目的是让审判官能够遵照神的旨意和授权,在人间秉持神的公义施行审判。对此,伯尔曼指出:“上帝本身即是立法者也是法官,而且,他的法律和判决乃是神妙之物,是崇高与欢悦之物,是给予人类的福泽。”

  西方文明对于这一传统的继承,可以从诸多现代判例中找到实证。例如,至今美国许多审判法庭的墙上赫然印着“In God we trust”,证人在法庭作证以前必须手按《圣经》宣誓后,才可以作证,总统和新任法官也必须手按圣经宣誓后才可就职等。这些传统意在表明法官的审判权来自上帝的授权,而并非政府,法官按照上帝的旨意施行审判。

  二、法律神圣属性的历史演变

  古希腊的法律和宗教基本合一,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中。古代自然法理论认为,“法律”分为高级法和低级法,高级法是神法和自然法,代表了上帝的旨意和自然法则;低级法是国家法、人定法。低级法必须符合高级法,只有合乎自然法才是被上帝所允许的法律。神学自然法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认为:法律最初的起源都将“上帝的意志”作为法律的来源。离开了“上帝的意志”,法律必将失去其神圣性和信仰基础,与其最初的起源属性相分离。

  阿奎那将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指导宇宙中一切运动和活动的神之理性和智慧。自然法是人类凭借理性对永恒法的参与,最基本的规则是行善避恶。

  十七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开始将法律所具有的神圣属性从其身上剥离,使法律所代表的上帝的意志转变成了人的意志,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基础从心中撤除。

  19世纪英国的奥斯丁提出了分析法学派理论,完全否认和忽视法律原本所具有的神圣属性,将法律定义为是代表统治者和制定者意志的命令,将存在的法律视为应当被遵守的命令,而不论其善恶优劣。20世纪英国的哈特在奥斯丁分析法学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分析实证法学,认为法律不仅规定了义务,还赋予了人们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如果法律仅仅是强制性的命令,则与强盗的命令无有分别。对此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批判道:“法律是规则的理论忽视了那些非规则的各种准则的东西。” 

  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将法律的产生特点与人类的民族特性结合在一起,注重民族的习惯法传统,却忽视了自然法原本所具有的神圣属性。

  20世纪,以法国的狄冀和美国的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家提出,法律首先是一种调整公共服务的法律,法律的作用应当是基于社会利益或者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法学理论将目光聚焦于法律的社会属性上,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

  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的实质在于其实施后的果效,而不在于法律的公理和推理原则,民众如何预测法院将做出何种判决,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解释论者霍尔德里认为,拥有权力解释法律的人才是真正的立法者,而不是最初起草这些法律的人。现实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律有权解释论都从法律的现实社会效果来看待法律,已然将法律的神圣属性与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功能之间的关系完全割裂。

  当代主流观点对法律的定义是: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行为的规则,违背法律将受到国家的制裁。法律是评价行为合法不合法的尺度。

  从自然法角度看,法律即理性,其本质是正确的理性,是神和人所共有的属性,因此,法律是宇宙自然中所固有的最高理性。这种从神而来的理性在人类心中确立并得到应验时,它就是法律。自然法也被称为理性法,自然法被认为是从神而来,代表了神的意志,是正义的基础和象征。正义的实质代表着神的绝对理性,合乎正义即合乎自然法。

  三、法律神圣属性的历史渊源

  人类社会先有宗教。宗教的信仰、仪式和内容成为日后人类社会法律的渊源。现代法律制度中“人格权”的概念即来源于圣经,王泽鉴教授指出:“人格从宗教神学发端,人格权的创设乃在实践人的尊严(人性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 

  法律与宗教的渊源使两者间存在诸多共同要素。首先是仪式,法庭仪式借鉴了很多宗教仪式的内容,这些仪式体现出法律的神圣性;同时法律的仪式将所有法律程序制度化,民众能够对案件结果作出预期判断,在心理和行为上对法律产生敬畏,由此法律的知识观念和道德义务被提升为一种集体信仰。

  其次是传统和权威。如同《十诫》被刻在石板上向以色列民公布,法律要想获得民众的认可和遵守,必须将内容事先公布,使法官在判决时能够适用相同的法律。

  伯尔曼强调宗教与法律的互动关系,视宗教为人类对神圣的意识,将法律视为人类对正义的观念:“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

  四、神圣属性是法律被信仰的基础

  现今,违法者只受到法律的惩罚,不再有信仰上的认罪悔改和道德谴责与自责。法律在人们眼里是冰冷的,没有信仰和道德的因素、更没有恩典与怜悯的体现。

  社会压力迫使政府越来越依靠强制力。如果法律仅是依靠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管理工具,其本身不能使人们信服。仅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管理的标准来衡量法律,则越来越偏离法律的理性与正义。法律由本应发自内心的信仰而遵守,变为不得不依靠国家强制力迫使人们遵守。

  《道德经》讲“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也认为制定的法律条文越多,人民就越陷于贫困,盗贼反而越多。当今世界似乎印证了这一点。有守法的传统方能阻止犯罪,这需要人们深信法律不仅是推行世俗政策的工具,还是生命的根本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当法律成为我们的信仰时,将被赋予新的生命力,重新获得公义、怜悯与正义,人们将用心灵和诚实遵守法律。

  五、法律成为信仰的社会效应

  当法律成为信仰,恢复其应有的权威性,社会管理成本将大大下降。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爱,人们信守合约,每个人用心灵信守法律,国家不必设立庞杂的管理机构,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达到国家治理的最高境界。

  并非所有的法律都应成为信仰。伯尔曼认为,法律分为善法、恶法,符合自然法精神和人性的法律为善法,反之为恶法。恶法表面上也经合法程序制定,因此,不应当由程序是否合法来判断法律的善恶,而应从本质和精神考量法律的善与恶。(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晓明)

责任编辑: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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