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由河南省商丘市尚博学校女教师在微博上晒出“奇葩”劳动合同引发网友热议,校方对育龄女教师列出“霸王条款”,称若因上学期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为其他代课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买单”。女性生育权屡遭侵犯,“奇葩”合同频频出现。专家表示,女性生育不能成为职场“拦路虎”,“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女性生育权关系重大,需依法保障。(3月3日 新华社)
立足于校方的立场,必然希望维持好正常的教学秩序,以免女教师怀孕而影响到学校的课程安排。不过,不管校方是否具有苦衷,都不能以侵犯育龄教师的生育权为代价。根据法律规定,育龄妇女享有生育权,何时怀孕、何时生育,都是个人的权利选项,任何人无权干涉。
那么,报道中的民办学校一意孤行,为育龄女教师设置“门槛”,无疑应该被严厉禁止。明显违反和悖逆法律规定,但却得到长期的贯彻和实施,育龄女教师们一直都在忍受“霸王条款”,背后深层原因值得反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面对明晰具体的法律规定,报道中的民办学校负责人也心知肚明,但却并没有遵循法律规定制定合法化和人性化的管理制度。之所以如此,原因无非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就业环境不景气的情形下,求职者处于就业环境中的弱势地位,在“一职难求”的现实面前,育龄女教师则缺乏维权的底气和魄力。另一方面,当前的法律规定侧重于原则笼统性的概述,并没有细化和完善问责处罚内容,即便校方侵害女教师的生育权,所承担的责任也是微乎其微。
如此的维权现状面前,只是依赖于校方的自律和警醒,恐怕难以改变育龄女教师生育权受侵害的现实。维权环境的不理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必然会“怂恿”校方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略了育龄女教师的个人权益。其实,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但通常为不成文的规定,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只不过,报道中的学校在“奇葩”合同中予以列明,如此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确实比较罕见。
面对侵犯生育权的行为,最为重要的还是要改善当前的维权环境,赋予法律刚性和可操作性。从这个方面而言,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补齐问责短板,简化维权程序,赋予育龄妇女与工作单位平等对话的底气。唯有如此,才能找准问题症结,让用人单位真正感到违法之后的“痛感”,确保生育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