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2日公布一份司法解释称,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7月12日《北京日报》)
“遭遇暴力,求助无门”,往往是人身安全保护中的一大短板。国家在出台《反家暴法》之后,境况得到改观,但由于在涉及诉讼费用收取方面,《反家暴法》只是笼统地表述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导致各地在执行中的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就采取“先收费后保护”政策,并且足额收取。“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当经济条件不足以支付维权成本时,他们就会权衡掂量,从而错失救助的时机,甚至将一部分需要保护的人群拦在了救助大门之外。
法律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保护人民,当公民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第一时间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是立法的初衷,也是执法中的最佳捷径。不收取诉讼费,就让法律从过去的事后救济,变成了事前保护,回归到了法律的本源之上,也彰显了“救人要紧”的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立法关怀。
从司法实践来看,申请人身保护的案件数量虽然不是很多,但影响很大,有关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可以说,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者免收诉讼费,社会效应是大于经济收益的。而且,从司法主体来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者,也是一种“弱势群体”。切实解决这部分人“打官司难”问题,让他们享受到特定的社会福利,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不但关系到法院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还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所以,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者不收诉讼费,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公益性。在这一政策背景下,公民如果感觉人身有危险,尽可以放心去诉讼。至于办案中的经费投入,完全可以通过财政投入来给予弥补。
当然,免收诉讼费,只是人身安全保护的第一步,要想实现公民人身安全无忧,还须社会的多方努力和法律的综合发力。(叶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