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论,在路况复杂、车流如梭的北京,使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实属正常。6月8日,在朝阳区三元东桥下,一辆美国使馆小客车就与本市一小客车发生剐蹭事故。但不正常的现象是,事发后该使馆车辆扬长而去,甚至还拖拽倒了对方车主。做派霸道。
无论何时何地何种语境,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设置警示标志,检视对方的安危、厘清安全责任都是应有之义。但美国使馆车辆肇事后扬长而去,极不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的通行法则。而且,该使馆车辆无视对方安危,漠视对方权益的做法,让人难以接受。
使馆车辆何以走得如此心安?不得不让人联想到是拿外交豁免权撑腰。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外交人员拥有外交赦免权,这无可厚非。但交通法规以及道德底线也是最基本的遵循。用特权将自己凌驾于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之上,只能让特权贬值。
外交官代表一国形象,更应尊重和遵循驻在国的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利用自己的身份以及特权规避规则,随心所欲。这是外交官的基本素养和基本道德。否则,其损害的将是一国形象,甚至影响两国外交大局。
需要追问的是,外交豁免权可以“无限延伸”吗?恐怕未必。一般来说,“外交豁免权”只是限于刑事领域,民事纠纷根本涉及不到“外交豁免权”,应当承担的责任,一定需要承担。而且,我国对此早有明确限定。比如2009年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其中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外交豁免权并不能无限地“覆盖”交通事故。警方有权利,也有义务,厘清事故,依法秉公处理,给交通受害者一个交代。
一句话,我们尊重外交豁免权,但请美国外交官也要尊重这份权力、慎用这份权力,而不是把这项权力当成僭越基本社会规则的挡箭牌。为了保护彼此间的这份尊重,请别将外交豁免权凌驾于交规之上!(薛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