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的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放纵,而是也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则,在法律框架内从事个人行为。对于言论自由来说,也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即便言论自由是个人权利,但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公民个体,不能以言论自由为借口,侵犯他人权利,更不能影响社会秩序。由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网络谣言入刑,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
当今社会,互联网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并涌入千家万户,成为每个公民的工作生活必备。但是,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双刃剑”作用日益凸显,既具有正面作用,也带来了负面影响。众所周知,网络空间具有虚拟的属性,公民个体在网络空间内发表个人言论,往往面临监管层面的掣肘和障碍。由此,在该现实面前,网络空间成为了谣言泛滥和传播的重要领域,对整个社会和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应该说,网络空间与社会现实虽具有迥异性,但也具有相似性,一旦缺乏有效监管,则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依赖于“谣言止于智者”,根本无法产生釜底抽薪的效果。在缺乏法律治理的前提下,网络侵害他人、社会、国家利益只会成为一种必然。依法治国的命题下,最重要的就是在于,对于网络空间内的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进行依法治理,让谣言无处遁形。从这个方面而言,将散布传播谣言的责任,由民事、行政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正是基于谣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考量。
面对网上造谣传谣,也有很多人担忧,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声,要小心谨慎,避免构成犯罪。其实,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编造了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互联网传播,或者明知是该信息而传播,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会构成犯罪。不难看出,在刑责追究方面,需要考量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最终的危害程度,并非所有的造谣传谣行为都属于刑事犯罪。从这个方面而言,网路谣言入刑,保持了精准的打击惩罚,并不会伤及无辜。
说到底,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应该受到严厉的监管和约束,构成犯罪的更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九)》中,重点对网络谣言出现的几种情形,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无疑有助于保障互联网领域规范有序的运行和发展。(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