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教育部31日发布《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学校应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同时,学生在本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3月31日新华社)
志愿服务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学校作为青少年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应该开发利用好志愿服务这个载体,用有效的制度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在去年初“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座谈会”上,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发言中表示,教育部将完善“青少年志愿服务制度”,明确每一名青少年在学期间参加志愿服务的要求,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这次教育部发布的《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学校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等方面,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表明教育部在指导学生志愿服务管理上,逐步走入了规范化的轨道。
学生志愿服务,重要的是充分理解并践行志愿精神。志愿精神,是雷锋精神的新演绎。助人为乐、无私奉献,是雷锋精神的核心,而志愿精神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基本内容,雷锋精神与志愿精神已经深度融合,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志愿精神就是今天的“雷锋Style”,应该成为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
笔者注意到,教育部这个《办法》在“荣誉”及“荣誉管理”上做了具体的明确。比如,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学生在本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在大学学段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无疑,做出这样的规定意在刺激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积累文明财富,在个人未来成长发展中,志愿服务的经历和成果将成为个人素质的重要体现,进而推动志愿服务形成价值自觉、文化自觉、行动自觉。
经验表明,越是强调的越是薄弱的。教育部强调对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是在以前没有成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没有经验靠摸索,摸索也需要有效的指导,否则,就容易走弯路甚至走偏了方向,尤其是当志愿服务的“荣誉”与个人素质评价挂钩时,更应该强化管理,保持公平公正健康发展。在方面,教育部的《办法》已经就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管理目标等做了明确,但我还想提两条建议以供参考。
一是避免为了夺“星”而志愿,防止高考“雷锋班”重演。去年有报道称,东北某省在高考中有一项政策:“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高考录取优先。在2014年该省加分照顾的13000多名考生中,有328名“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这328人集中在部分县市的部分中学,单单某市一个中学的一个班就有12名“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对此,有网友大呼该班为“雷锋班”,质疑其真实性和公平性(2014年7月17日《澎湃新闻网》)。学生志愿服务,虽然没说在高考时加分,但记入档案特别是还有“星”级差别,如果管理不到位不认真,就容易让某些学生及家长钻了空子,导致为了夺“星”而参加志愿服务,这就有悖志愿精神,带有明显的功利化色彩。应该在实施《办法》高度注意观察和约束这个现象。
二是不看次数看用心,防止图形式凑数奔“光环”。志愿服务重在充分理解并践行志愿精神,因而对学生来说,参加志愿服务必须端正思想,发自内心去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有了这种志愿精神意识,才会把志愿服务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接触、服务社会中,去体现、感受和发现,从中获得乐趣,增强自信,受到教育。具体说,就是要让学生在为他人、为社会奉献时间、精力的同时,情感得到升华、心灵得到净化、思想得到启迪,让学生明白,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上是一个“双赢”的过程”:既是“助人”,同时也是一种“自助”,既帮助了服务对象,同时也让自己的道德品质得到提升。这样的志愿服务才有意义,才能够使学生在为社会和他人的奉献中真正体悟到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并内化为自身的一种精神追求,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参与意识。(董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