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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教师“迟到罚款”不如“立德”

毕晓哲

发稿时间:2015-01-10 09:23: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将算Ⅲ级教学事故,将扣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算起来平均有2000多元。如果一年内累计迟到6次,就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将被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也就是10000多元,同时取消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最近,南京财经大学出台《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对教学事故的种类和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与申诉等作出详细规定,堪称南财大建校史上控制教学事故的最严新规。(1月9日现代快报)

  南财大以“罚款”方式约束高校教师,其初衷是好的,也值得肯定。不过,以“罚款”类强制手段进行教育管理,负面效果也不容小觑。“罚款”之下会给被罚款的教师产生重大心理压力,也会直接影响其正常生活,一次迟到2000元罚款,且要背负重大的“负面名声”,这可能是一名大学教师不堪承受之重,会给一名教师造成多大的心理创伤难以预料。另外,强制性的巨额“罚款”,不同于温和的教育规劝,必然产生逆反心理。被罚款的教师,完全可以“不迟到”却“不尽心”,反正按时到课就行,因此,罚款最多是管人而管不住心。

  如果一名教师是爱岗敬业的,因为某种特殊原因迟到了“五分钟”,只要批评教育就可以解决问题,没有必要上纲上线“罚款”;反之,如果一名教师根本就不热爱自己的岗位,“丢三拉四”、“作风散漫”,不止是一次“犯错”,按照校规实施“开除”或解聘即可,又何必“三番五次”罚款呢?“以罚立规”总让人感觉与教书育人为核心的大学氛围格格不入。如果因为教师的问题可以实施“罚款”,是不是对同样迟到的学生也可以罚款?“罚款”方式带有强制的或“野蛮”性质,与循循善诱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氛围实际上是格格不入的,“罚”出来的“遵守校规”总给人以“高压”心理,与大学人文气息也是相悖的。

  那么,如何管束个别教师的“迟到”或“早退”现象?关键是“立德”,而不是“罚款”。在民国年代,国内有不少优秀大学教授,一些教授的敬业精神至今让人感喟。在某出版社出版的《民国教授往事》一书中,盛赞朱自清的魅力和人格,书中介绍:“凡是认识朱先生的。同朱先生同过事的,都承认朱先生是最认真的人。他大事认真。小事也认真。自己的私事认真,别人或公众的事他更认真。他有客必见,有信必回。他开会上课绝不迟到早退。凡是公家的东西,他绝不许别人乱用,即使是一张信笺,一个信封。学校里在他大门前存了几车沙土,大概是为修墙或铺路用的。他的小女儿要取一点儿去玩玩,他说不许。他说不许,因为那是公家的。”在民国的大学里,有对教授们的“罚款”吗?没有“罚款”他们也同样敬业!根源在于身为教授的“德性”和“修养”。让这些热爱教书事业的教授“迟到”,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约束他们言行的是强大的自律和内心的完美品格。

  在时下国内大学,一些教育管理者过度看待“纪律”的力量,也过度讲究“强制力”,其实是舍本逐末,“服人”而不“服心”,也是在教育管理上错打了靶子。让广大大学教师不分心、醉心于教育教书,其实并不复杂。给他们一个合适的环境,让他们“乐道”于此;给他们一个适合的成长环境,让他们感受到大学教师的职业尊严感和受尊敬感,让他们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和必要的保障,让他们将教书育人当成毕生的追求且乐在其中;给他们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是被不公平所压制,让他们获得舒畅的内心感受和教书育人的幸福感,这样的“管理”比什么都靠谱。(毕晓哲)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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