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部署进一步落实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完善配套制度,加大救助投入,取得积极成效。下一步,要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12月31日中国政府网)
在新年前夕,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并审议通过相关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带给相关保障群体的是一股政策关爱的暖流。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社会救助和困难人群帮扶提出了“四大政策举措”:“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低保等救助水平”、“预拨明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医疗救助补助资金900多亿元,安排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资金71亿元”等真金白银又实实在在的救助举措,不仅让困难人群吃上了“定心丸”,也是政府尽到保障救助责任和关爱责任的真实写照。
我国贫困人群和城乡困难人口是客观存在的。一项调查资料显示,根据2010年第四季度公布的数据,中国进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311.1万。城市贫困人口通常是享受低保人数的2倍多,在城镇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在7.5%至8%之间。若按8%的比例计算,目前中国城镇贫困人口大约是5000万人。以总体上广大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不会低于城市总量为依据,累计下来国内总体贫困人群不会是一个小数目。这部分人群可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有的拿着微薄的低保度日,有的连低保也难以保证,这些人恰恰是生活在社会底层和生活最艰辛的人,也是社会发展的短板所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让这部分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让他们和中等收入人群、高收入人群一样享有社会尊严、体现个人价值、获得发展权利,都离不开救助政策和救助机制发力。
社会发展如同一列飞驰的列车,一节“滞后”的车厢会影响列车全局。无论责任、道义还是全面发展考虑,救助保障困难人群,让他们生活的更好,是政策制定和谋划社会展的重大课题。中央政府在新年之际重点讨论解决社会救助问题,是政府关爱基层、温暖大众的着力之举,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囿于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保障的复杂性,仅靠中央政府、下级政府之力难以快速实现目标。一者,由中央政府发端的救助政策和救助行动,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是由于贫困现象、救助人群已经形成,经统计、上报后才行实施的“后续”行为,解决问题和帮扶成本更高、难度更大;二者,自上而下的救助政策模式,需层层落实,层层拨付等,效率会受到影响;三者,由中央政府“牵头”发起救助行动,还会带有应急和短期性,常态化相对欠缺;其四,受政府财力制约,难以完全担当。被救助人群基数相对庞大,财政投入相对捉襟见肘。
因此,在笔者看来体现中央政府民生“温度”的“救助行动”,更多的应看成是今后如何实施救助的生动示范。接下来,需要更多的配套性政策出台,更多的地方政府接力发力。尤其是,针对数千万人群的被救助人群,需要的是全方位、全时间发力,形成“无缝对接”。救助困难人群和其他被救助群体上,基层社区、小区应更多的发挥功能和作用。基层社区、居民小区,离困难人群和被救助人群更近,救助更方便快捷,信息掌握更全面。可以政策性引导广大基层社区、居民小区建立完善“互助”、“互补”性救助机制,成为政府救助体制的有力补充。同时,应广泛引收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当前,社会上的救助机制体制尚未完全激活,一些人“公益”无门,门槛较高、手续繁琐、配套政策不足等,都成为制约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和“自救”的障碍。如何从政策和机制体制上做出转型,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志愿者个体积极参与,同样是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