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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除网络“毒瘤”需要法治之刀

周明华

发稿时间:2013-09-10 07:19: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9月9日新华网) 

  近段时间,一些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谣言的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些传播谣言的互联网站也被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的及时介入,消除了谣言对网络环境的污染和对社会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在不法分子受到惩处之余,公众也在“抵制谣言,人人有责”方面达成高度共识。这是对利用网络捏造事实、发布谣言予以依法打击的社会基础。

  截至去年11月底,我国已有5.13亿网民,手机网民达3.56亿。这当属社会进步的象征。不过,伴随互联网所带来的种种便利,我们也不得不面临网络不文明、不阳光的一面。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与自由性,以及虚拟互动与扑朔迷离之特性,一些初衷难明的网民,完全可以躲藏在网络一角,发布不真实和违法的信息,甚至有意捏造事实,制造和散布谣言,给网络上众多不明真相的网民带来迷雾,以达到诽谤单位和个人的目的。 

  在当今这个“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的时代,无论什么人都可以在论坛、博客和微博上发布信息、表达观点、宣泄情绪,这就需要作为“通讯社”的每一个网民,擦亮法眼,具有一定的“审稿”技能。人人都是通讯社,但并非人人都是“通通报”;个个都有麦克风,但并非个个都可“乱吹风”。网民的自律是必要的,更是为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每每碰到动态的不可知的信息,先审慎几分,不能让个人“审稿水平”跟着情绪的上升而下降,更不能将网络作为打击报复别人的私器。

  假如谣言满天飞,诽谤时时有,加之没有法律惩处的量化指标,那么就会引起社会混乱和恐慌,就会加大惩治网络实施诽谤的执行成本。虽然网络是虚拟的,但网络两头的我们却是真实而有体温的。广为流传的一个说法:“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意味着,网民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自己的“本性”进行伪装,而正是这种隐身,让极少数居心叵测或者只是为了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的网民变得肆无忌惮,在网上肆意造谣,恶意诽谤他人,随意发布不负责任的信息,在愚弄网民感情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网络的健康发展。

  显然,故意诽谤他人已成网络的“毒瘤”,切除这些“毒瘤”,首先需要一把明亮的法治之刀,其次需要网民的责任自觉。只有法律具有明晰量化的标尺,才能净化网络环境,呵护网友使用网络的正当权利,才能最快捷、最有力地减少网络诽谤行为的发生频率。只有网民充分自觉、自律,才能做到遇到不实信息时,先审慎对待,不抢发、不转发。不给谣言提供赖以生存与传播的自媒体平台,最大限度地弱化谣言的传播力。

  当然,“两高”划定这一法律底线,需要廓清保护公民表达权、批评权与捏造事实之间的区别,也要防止少数权力部门将此作为抵制监督批评和堵塞言路的私人工具。子产不毁乡校,这当然就包括转发量超500的“乡校”。如果将公民对某件事发表观点和看法,也片面放大到是对被批评、被监督者的诽谤,那就是矫枉过正了,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及时喝止,这才会防止“两高”解释偏离轨道。 (周明华)

责任编辑: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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