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当庭大哭
9月8日上午8时30分,孙伟铭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在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宣判。8点48分,审判长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判决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9月8日四川新闻网)
孙伟铭当庭大哭,不知是因为死后余生的激动,还是为自己的罪行忏悔?孙伟铭醉驾致4人死亡,酿成了人间惨剧。从其明知醉酒还驾驶来看,其行为具有非常危险性。因此,孙伟铭责任重大。而事实也是,孙伟铭因为醉驾而造成了4人死亡。孙伟铭醉驾致4人死亡,被推上了被告席,一审法院宣判其为死刑,这无疑是目前我国对醉驾酿成交通事故的最严厉的处罚,因此,在社会上反响巨大。人们围绕孙伟铭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了辩论。很多人认为,孙伟铭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因此,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而由于近年来醉驾者越来越多,醉驾者造成车祸后,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导致醉驾现象屡禁不绝,这增加了人们出行的危险性。而基于孙伟铭造成4人死亡的严重事实,因此,有很多人认为,判处孙伟铭死刑是孙伟铭罪有应得。
在围绕孙伟铭的生与死辩论过程中,人们还发现,危害公共安全的孙伟铭本质上并不坏,比如,孙伟铭热心慈善事业,曾经资助了一些贫困群体。社会上还有人联名发出“求救信”,呼吁法院能够“枪下留人”。其家人也积极筹款,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减少了对受害者的伤害。而孙伟铭也表示,如果改判,自己会将功赎罪,争取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些情于理、情与法的纠葛,让孙伟铭案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判处孙伟铭死刑,无疑可以起到惩戒和警示的作用,让醉驾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也让所有的醉驾者引以为戒。同时,也能平息受害者家属心里的怒火,让他们的心理得到慰藉。然而,作为第一起交通死刑案例,是否应该判处当事人死刑,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慎重对待。毕竟,判处孙伟铭死刑,仍然无法挽回死者的生命。法律在维护死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生者的利益。
但是,对醉驾酿成4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法律又不能太柔情,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威严,以及失去了保护弱者的作用。而对于屡禁不止的醉驾,法律也应该施以重典,否则,生活中的人们就会失去安全感。基于此,法律要在两者中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这个平衡点就是“死缓”或者“无期”。法院二审做出了无期的判决,应该是法庭经过充分考虑而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判决。它一方面可以对醉驾起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从某种角度来说,也保护了公民的安全。因此,孙伟铭案具有标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