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断曝光的各地保姆陪睡事件,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等正在草拟的全市性家政合同条款拟禁“保姆陪睡”。据悉,目前首份全市性家政合同已成型,合同最新征求意见稿分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文本,两种合同文本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9月7日《新闻晨报》)
“保姆陪睡”,已经成为现实不得不面对的事实。保姆本就没有陪睡的义务,但在金钱的作用下,陪睡竟然成为保姆的其中职责之一,这是生活中的尴尬和痛楚。试想,如果不是生活所迫,谁愿意当一个陪睡的保姆?
不得不承认,“保姆陪睡”中出现的法律难题需要解决,如果不对“保姆陪睡”说“不”,肯定会引发更多的社会悲剧。可“保姆陪睡”,毕竟是暗中的事,在我看来,需要“暗中解决”。
其实,一纸合同能禁止“保姆陪睡”吗?连家政公司都认为,不得安排保姆与异性同龄人同居一室的条文将是一纸空文。注定成为一纸空文的合同有什么意义?从实际操作来看,我们也知道,这基本上很难做到。如果真的出现因为“保姆陪睡”而出现诸如强奸等法律问题,自有刑法来解决。在合同上规定,纯属于多此一举。
“保姆陪睡”,是非道德的,在其背后,恐怕有两个尴尬事实:其一,是农村的贫困现实。许多外来民工来到城市,找不到好的工作,又想养家。在无奈之下选择做“保姆陪睡”,在新农保实施的背景下,相信新农村终会出现“新现象”,当农民越来越富裕,做“保姆陪睡”的外来打工者会越来越少;其二,空巢老人越来越多。老人增多是不争的事实,可社会和家庭对老人的关怀却并没有显得无微不至。许多老人之所以找“保姆陪睡”,恐怕更多的是为了排遣寂寞。如果社会对老人的关怀越来越关注,把老人的物质和精神方面安排得更为务实,那些老人也不会去找“保姆陪睡”。
“保姆陪睡”,是社会中一个尴尬的事实,但因为在暗中,就无妨暗中解决。不必撕破脸皮,让那些老人和生活中的贫者无地自容。 (王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