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信部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长期困扰普通消费者的垃圾短信“开刀”。对于这份“姗姗来迟”的政策规则,作为普通消费者来说应该都“拍手称快”。
当然,对于新规的细节如何真正落实,各方还有一些争议的地方,如在执行“未经同意不得发”的规则时,怎样避免某些机构或个人,继续用首次发送商业短信的方式来“骚扰”消费者等。但是总体来看,政府介入干预符合信息时代的消费者保护需求,也是各国政府通常应承担的职责。
我们看到,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也给老百姓带来更多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引起类似垃圾短信的“副产品”。就全球来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案完善后,许多国家在治理垃圾短信时就有了明确依据,在相关立法中不仅明晰了各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还对违法行为确定了高额罚款、获刑入罪等明确的处罚手段。例如,面对日益严峻的垃圾短信现象,英国在2003年就专门立法将商业垃圾信息视为一种犯罪。
由此来看,垃圾短信的背后反映的首先是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问题,正是因为在我国长期以来对此重视不足,因此才导致消费者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被商业机构掌握甚至贩卖。所以,要解决垃圾短信问题,更重要的是从信息保护进行“源头治理”。
同时,国外经验也表明,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会形成对垃圾短信“人人喊打”的氛围。这就需要从法律层面,而不仅是部门规章和意见的层面,加以规范和约束。例如,在我国的垃圾短信治理中,由于短信业务规模与三大运营商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它们能否真正承担责任和落实新规,许多人还存有疑虑。同样在发达经济体中,运营商之所以相对做得好些,除了文化理念和自律约束之外,更是因为其对信息和隐私越来越严格保护的制度环境所致。(杨涛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
此外,对于治理垃圾短信除了“关偏门”之外,也要考虑如何“开正门”。从本质上看,垃圾短信多数还是推销产品或服务的商业信息。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化手段传递信息,而不直接接触。一方面,许多企业都有开拓市场、扩大影响的广告需求,因此把发送商业短信作为低成本、高回报的广告方式。实际上,类似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中介已经在深刻改变着商业信息传递渠道。对此,政府可以进一步推动各类新兴媒介的创新与发展,在规范前提下开拓更多的商业信息传递渠道,从而为企业和客户创造更有效地信息对接途径。另一方面,还可以尝试使部分商业短信的利益链条中加入消费者,比如愿意接受商业短信的个人可以享受某种回报或服务折扣等,由此形成新的商业模式。
总之,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信息可能成为“财富”,也可能变成“垃圾”,在我们逐渐转向消费者主权社会的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推动客户利益导向的商业模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