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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生育成为女性就业拦路虎

发稿时间:2016-03-08 20:53: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今天是3.8国际妇女节,是全世界妇女争取平等、维护权益的节日。这一天,关于女性权益保护问题的讨论尤为热烈。

  前不久,河南商丘某私立学校劳动合同曝光,其中规定育龄女教师若因怀孕导致下学期不能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为其他代课老师支付代课费、招聘费。该合同,被称为"奇葩"合同条款,引发网友热议。

  "奇葩"合同是严重侵犯女性生育权的现实样本。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何时怀孕产子,是公民的私生活,员工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安排来进行,任何人不得干涉。况且,怀孕成功也因个人体质、条件而异,倘若因为单位的不同意或变相阻碍而不敢怀孕生育,错过最佳时间,会让女性同胞苦不堪言。

  按劳动法规定,我国所有的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然而,由于当下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就业压力增大,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再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相关法规在落实过程中屡屡遭遇挑战。从"怀孕排队"到"奇葩"合同,女性生育权屡遭侵犯,限制女性生育的霸王合同已渐渐成了用人单位挟制女性员工的一把利剑,也成了不少女性进入职场的拦路虎。一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与职工权益,制定各种"奇葩"合同,逃避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形形色色的歧视和"侵害"随处可见。而女性员工为了得到或保住现有工作岗位,即使生育、哺乳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只好忍气吞声,不敢和企业进行正面冲突。这就是很多女性虽然愤愤不平却依然选择沉默的原因。

  不可否认的是,女性在就业问题上受歧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生育,女性怀孕、生育、哺乳,相应地都有婚假、产假、哺乳假,长时间无法正常参与工作,确实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人员紧缺、工作衔接不畅,甚至因寻找替代劳动力而增加经营成本等实际困难。现实中,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用工成本高涨,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特别是"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出台之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研究生妈妈"。如果把所有义务都加在用人单位头上,则会加重用人单位负担,从而导致有些单位不愿招用女性。单纯指望用人单位承担政策成本,未免不现实。

  保障女性就业权是男女平等的现实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如何平衡生育和就业关系,实现用人单位和女性职工利益双赢局面,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还须多管齐下。政府层面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手段,对招录女性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和政策优惠,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性职工合法权益,平衡其与用人单位发展之间的矛盾。此外还应强化监督,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用人单位也须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保障机制,莫把生育作为是否用工的硬性门槛。作为女性,则应增强维权意识,对于"霸王条款"要态度鲜明地抵制,不做"沉默的羔羊"。(斯涵涵)

责任编辑: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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