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 CFP图
梁江涛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29日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在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就是“强制拆迁”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既然如此,那么,除了禁止“三断”外,强制搬迁将采取哪些方式?新法规应将强制搬迁的相关具体细节和内容逐一予以明确,以保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其一是明确强制搬迁的具体程序与举措。意见稿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这里有两大强制执行主体,不管是谁采取强制搬迁,应明确三个前置条件:一是事先告知;二是有安置之所;三是补偿决定生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任何主体不得擅自以“带到派出所问话”、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对被搬迁人采取强制措施,应以督促或强制其到达临时安置居所为主要强制搬迁手段。考虑到部分被搬迁人在强制搬迁之前未就自身安置作出相应安排,对此,强制搬迁主体可先期垫付临时居所租金或以周转用房等安置居所作出安排,其垫付款在补偿费用中扣还。
同时明确,在被搬迁人没有搬离房屋或土地之前,不得对其断水、断电、断气或其他影响生活的强制措施;强制搬迁一般只针对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以腾出房屋或土地为强制执行目的,除非被申请执行人有主动采取非理性行为阻挠强制搬迁的行为,强制搬迁主体方可对其人身采取相关措施。如果出现被申请执行人采取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健康行为阻挠搬迁的,执行主体必须在知道和应当知道之时主动采取相应防范和救助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强制搬迁方承担。
其二是明确强制搬迁的参加人。除强制搬迁执行主体外,新条例还应明确下列四个方面的参加人。一是特定关系,被申请执行人的直系亲属或接受其委托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二是基层组织代表,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的委派人员;三是根据被搬迁人申请到达现场鉴证的公证人员;四是当地新闻媒体与双方觉得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强制执行主体应对强制搬迁的全程进行监控录像,接受新闻媒体与其他参加人的监督,并在被搬迁人同意的前提下对强制搬迁过程进行公开,以确保强制执行的公正合法性。
只有将具体强制搬迁方式与参加人以法规条款形式明确下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融入更多现代法治的文明基因,才能捍卫宪法精神,实现立法目的,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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