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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失不担责为见义勇为者壮胆

发稿时间:2017-03-15 08:50: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日程,今天下午,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表决稿显示,“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3月14日《新京报》)

  现实中出现老人跌倒不敢扶、有人急病不敢施教的问题,除了不愿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之外,更多的是担心急救不当造成后果,不仅救不了他人,反而“引火烧身”惹官司。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有助于打消救助者的顾虑,唤起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提供立法支持。

  见义勇为往往是突然间,事先没有准备,救助者因条件有限或者救助知识不足,难免在救助过程中会出现不成熟和处置不当行为。而如果是在求助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重大过失”,却要追究其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必然会使一些人犹豫和退却,这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带来制约。关键时刻能够见义勇为本身就是一种高境界,挺身而出,不图回报,乐于助人,对此种行为不论是结果如何都应该予以保护,让见义勇为行为者打消顾虑,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被救助的对象方式各有不同,有的不能随意移动,有的不能坐起,还有的应进行人工呼吸等,如:突发脑出血的病人不能随意扶起、搬动,这些动作很可能加重病情;还有四肢扭伤也不能随便扭动和按摩,不然损伤的部位症状将加重。而如果是面对救助对象不去施救,该出手时不出手,即使是再有救护技能也没用。

  诚然,见义勇为不是盲目的,需要勇气也需要好效果。从目前来看,掌握急救知识者数量非常有限,有的人也许懂得一两项,有的几乎没有此方面的常识,“在这方面,国人比外国人落后了20年”,急救知识是一大短板亟需予以普及与提升:在全社会进行救助知识的普及,开办各类培训班,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知识辅导,并且可以通过竞赛的方式,增加趣味性,吸收广大群众的参与,尤其是各类学校开设专门的课程进行灌输,让更多的人掌握一些基本的救助常识,使见义勇为达到动机与效果统一。

  重大过失不担责为见义勇为壮了胆,既是从立法上进行保护,也是从社会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提倡,“好人流血流汗又流泪”现象从根本上得以扭转,无疑有助于抑恶扬善,增强社会正能量。(罗瑞明)

责任编辑:李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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