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广报道近日,四川成都双流区卫计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奖励提供精神病患者线索的消息,称爆料人如果提供行为异常人员线索,则可获得50元奖励,如果经过专业鉴定被确诊为精神病患者,则再奖励300元。(7月17日 《京华时报》)
不可否认,这次成都双流区卫计局推出精神病人“病症11条”、提高举报奖励标准的作为是主动的,政策也是善意的。目的是在专业摸排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借助群众力量,让精神病患者早发现、早治疗。本质上讲,这也是出于对精神病患者,乃至广大群众的保护。毕竟,精神病患者不及早通过专业治疗,病情只会越来越重、愈加难治,有的恐怕还会出现自残、攻击他人等恶性行为,后果十分严重。
如果按照双流区卫计局的设想,在奖励的推动下,群众会积极提供线索,圈出疑似对象,便于重点排查、治疗。但问题也随之产生了。
一方面,精神病患者的确诊是需要经过专业鉴定的,就连专科医生确诊之后,都要增加一道复核程序,再进行一次全面鉴定。而普通老百姓仅仅凭借精神病人“病症11条”的所谓“专业参考”,就将一些人作为精神病患者举报上去,很明显会造成较大概率的误报,甚至会引发乱贴“精神病人”标签的问题。特别是随后一系列针对性动作,也必然会给“假精神病人”造成的极大的精神伤害,更会给医疗卫生部门工作造成被动。
另一方面,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而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对其进行强制收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我国《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除了有自残或攻击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必须强制收治外,其他均为自愿治疗。而有奖举报精神病患者并将其强制纳入治疗范畴,显然违反了现代社会文明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造成的事实就是,双流区卫生部门无视法律、权力越界。也就是说,这项善意政策,只有权力支持,而无法律支撑。
所以,有奖举报精神病政策虽善,看起来也很“美”,但未免太过“莽撞”,忽略了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与“负面效应”。希望,有关部门立即叫停这项工作,采取措施真正让摸排、收治精神病患者合法、专业、稳妥。也希望,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不要忽略相关法律规定,让政务更加科学合理、合法有效。(陈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