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细化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对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违法信息的处置等内容做出详细说明,为净化信息网络空间、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互联网搜索服务出台的管理规范,《规定》在互联网信息搜索领域初步构建起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的新机制,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实现依法管理网络空间的号召,回应了保护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的呼声,并将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规定》通过细化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企业的主体责任,牢牢抓住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牛鼻子。互联网搜索引擎已成为当前人们在互联网索引目标信息的主要工具,其通过筛选关键词、提供联想词等方式高效为人们提供搜索服务,精准匹配人们所需信息。这种方式在为人们搜索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互联网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埋下了隐患。因为在此种方式下,互联网搜索引擎可以通过改变搜索规则等方式“暗箱操作”搜索结果,提高付费信息搜索排名,而不必去深究付费信息的真实性与权威性。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魏则西事件”正是这一隐患的集中体现。对此,本次发布的《规定》首次细化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着重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并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以维护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
唯物主义辩证法教导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也是如此。为使信息网络空间更加清朗,《规定》在尊重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行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明确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企业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网民对网上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净化网络空间上的作用。
本次发布的《规定》是我国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领域迈出的“第一步”,随着未来其在实践执行过程中进一步完善,《规定》不仅将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还将为把我国建设成网络强国的目标提供有益支撑。
(金殿臣 发改委国家信息中心经济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