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应废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朱征夫表示,《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由国务院1993年颁布,按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无权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规,因此,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超越了《立法法》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3月5日《京华时报》)
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提议由来已久。早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要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在去年广州“两会”和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再次提议。坊间和专业人士之所以对收容教育制度耿耿于怀,是因为其作为法律意义的行政处罚,与已经被废除的劳教制度相似,从目的、途径以及对被教育对象的实际效果而言,没有什么差别,都是“监狱”式的羁押、管理模式,还是期满释放后的待遇,少有差别。
此外,为人诟病的,是收容教育制度的违法性,特别是违宪性。作为实质上的行政处罚措施,不仅没有体现临时性的特点,反而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实施的实为法治才有的处分权力。再者,《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违背了《立法法》 的相关规定。进而言之,《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如果被收容教育的人员被剥夺自由或被监禁,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而非行政处罚式的规定。
比之收容教育制度违背依法治国战略的,还有就是具体操作中,收容教育制度容易导致权力滥用——没有国家法律层面的依据、仅凭公安机关一家决定、缺少细致清晰的规定因而容易被滥用、脱离制度设计的原本目的……还有,附着于其上的劳教思维,违背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所以说,作为“胞兄胞弟”的劳教制度都已被废除,为什么收容教育制度就不能呢?要知道,废除收容教育制度并非是对卖淫嫖娼人员和行为的纵容,我们还有《治安管理条例》的法治手段。李克强总理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简除烦苛,禁察非法”,故而,让我们以依法治国之名,废除收容教育制度。(朱清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