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一天,河南周口郸城县的三轮车车主就被要求提前缴纳今年全年的“占道罚款费”和“卫生费”。该县城管大队王副队长此前在接受采访时竟表示,他们预收罚款并不违规,“每年都这样收”。而城管局书记则否认当地城管普遍性地预收2016年罚款,声称只有少部分人主动提前交费。
但无论普遍性征收还是针对部分人,罚款竟然可以搞预收,而且一罚就罚全年,着实是骇人听闻的荒唐事。在接受采访时,郸城县城管大队副队长的前言,完全不搭城管局长的后语,故对于预收全年罚款一事,郸城城管局无论如何解释,都有越描越黑、侮辱老百姓智商的嫌疑。与其费尽心机地百般掩饰、糊弄舆论,何不直面问题、不遮不掩、阳光回应,积极处理出此收费“创意”的相关责任人,给老百姓一个公道?
众所周知,罚款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这一性质决定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先,行政处罚的实施在后,二者的顺序不可颠倒,否则就是颠倒黑白,就是违法乱行政。郸城县城管局预收全年罚款的荒唐正在于此。他们预收全年罚款,不知是如何“推测”出三轮车车主们在未来一年里违规占道的具体情况的?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又从何而来?
预收全年罚款,无疑属于典型的乱收费、乱罚款。郸城县城管大队认为他们预收罚款并不违规,依据的是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但记者找到该条例,发现全文没一处提到“允许预收占道罚款和垃圾费”。他们利用的,其实是老百姓对相关法规不知情,以及强弱分明的地位优势——三轮车主的“胳膊”拧不过城管的“大腿”,以罚款搞创收,使违规行为合理化而已。
以预收全年罚款的方式搞创收,与一些地方“别出心裁”地推行“超载月票”或“超载年票”,何其相似!在“超载月票”或“超载年票”制度下,原来针对具体超载违法行为的单次罚款,变成一月或一年超载违法行为的“打包”罚款,整治交通秩序的行政执法单位,为了部门利益,最终变成了破坏交通秩序的角色。向三轮车主预收全年罚款,何尝不是收取了一年的占道“保护费”?
预收全年罚款仍是以罚代管的产物。行政罚款的目的,在于惩戒违法行为,绝不是为了增加部门或小团体的经济收益。而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别出心裁”地想出一些怪招,企图在其掌控的执法领域,以“一次性缴纳要比累计罚款的数额要少很多”为诱饵,让执法对象预缴全年罚款,或购买“超载月票”、“超载年票”,实际上是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标,而不是以治理好某一顽疾为要务。
河南这起预收罚款事件再次警示我们:拿法律法规弄险的“罚款经济”,仍在以另类面目大行其道,“罚款经济”不除,像预收罚款之类的戏码还会不断上演,且一再刷新我们的眼球,从而损害法律法规的严肃和权威,损害公众对法律的信任,破坏国家法制环境建设。要摒弃“罚款经济”,就要转变行政供养体制,严格禁绝将罚没收入与职工工资福利挂钩,从而以罚养人的通行做法。(何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