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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撤销别光靠民间力量补位

发稿时间:2015-08-24 07:45: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今年6月,刚刚出生两个多月的男婴乐乐被亲生父亲毒打致残,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昨天下午,乐乐妈妈在律师的见证下,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救助中心签订《共同监护协议》,并委托律师提起撤销丈夫监护人资格的诉讼。这也是今年1月1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未成年受害人母亲提起的监护资格撤销之诉。(8月23日 《北京青年报》)

  一个不争的事实在于,早在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中就做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不过,在现实操作中,关于撤销监护权之诉,却非常罕见。家庭亲情的羁绊、监护权被撤销后的监护真空等等,都使法律规定沦为了僵尸条款,难以发挥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作用。

  根据报道,乐乐妈妈提起的监护资格撤销之诉,是今年全国首例个案。应该说,乐乐妈妈能够拿出这种行动,无疑需要极大的勇气。一方面,在乐乐父亲对孩子实施虐待殴打行为后,乐乐妈妈采取了忍让、迁就,其背后无疑处于家庭亲情的考量。另一方面,当孩子父亲的监护权被撤消后,乐乐妈妈将面临医疗、生活等各方面的经济压力,缺乏生活来源显然让母子的未来趋于迷茫。

  其实,在该事件中,还有值得欣慰之处,那就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救助中心提供的帮助。对于处于困境中的母子,9958救助中心不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与乐乐妈妈签订了《共同监护协议》,这意味着9958救助中心具有了辅助监护资格。不过,就目前来看,此类民间机构的监护地位,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如此而言,该民间机构是否具有监护资格,还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做出清晰的厘清。

  但是,不管如何,9958救助中心主动承担监护职责,都是监护制度层面的创新和突破。在法律范畴内,即便规定了撤销监护权之诉,但是规定却模糊不清,让“有关人员”、“有关单位”补缺监护权被撤消后的真空,显然缺乏具体的对象。与此同时,在国内立法及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是“家事”而非“国事”。于是,父母虐打孩子的行为,在旁观者看来,只是父母正常的教育手段。

  值得肯定的是,9558救助中心介入家暴和承担监护责任的做法,填补了之前立法层面的空白,使监护权被撤消后不必出现缺位尴尬。但是,民间机构的力量有限,不可能肩负太多的监护责任。通过个例的审视,我们更希望政府力量能够主动及时介入,辅助或联合民间机构力量,为监护权撤销提供制度保障,让儿童权益得到最温暖的庇护。(刘建国)

责任编辑:贾元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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