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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行、限购受限让权力不再“任性”

朱永华

发稿时间:2014-12-29 10:09: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据12月28日《解放日报》)。

  显然,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这一新增规定日后获得通过正式写入《立法法》,则意味着一些城市出台的限行、限购、限贷等减损公民权利的地方性规章,可能会面临着“违法”的尴尬,一些已经出太多年或政府面向社会以红头文件形式存在的临时性管理规章,或是已成“僵尸”状况的制度规定,都可能由此被“自动失效”,地方政府确有必要的一些规章,只能通过地方人大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存在,行政权力的“笼子”无疑又被扎紧;更意味着地方人大立法和法治政府的脚步需要进一步加快。

  随着城市居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普遍提高,家庭经济状况的普遍改善,机动车已经快速进入城市家庭,按照国际通行的每百户家庭20辆车的“汽车社会”标准,我国已经快步进入汽车社会。像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及大部分省城,则更超过国际“汽车社会”基本标准一倍以上的比例,而与“汽车社会”相矛盾的则是城市道路交通的设计建设与发展还相对滞后,让不少城市早晚交通高峰期拥堵状况严重,为了缓解交通拥堵状况,不少地方政府“不约而同”把思维集中在控制城市汽车保有量的增长上,在“限”字上大做文章,首先是“限行”、“限路”,紧接着是“限牌”、“限购”,把“限”字文章做到极致任不能有效缓解拥堵状况之后,大幅提高停车费随即出台,收取城市道路“拥堵费”的计划便又要呼之欲出。

  尽管这一系列举措确实对缓解城市拥堵收到了一定成效,也利于提高城市的空气环境质量,但显而易见,他不仅有悖市场游戏规则,有行政干预市场之嫌,更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且也折射出城市管理智慧的贫乏,甚至是懒政思维。城市道路交通建设的脚步确实难以与城市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保持同步,但反过来说,在“限”上做文章,以减损和增加公民权利与义务也未必是缓解城市拥堵状况的必然选项。况且,与其他“汽车社会”国家甚至“车轮上国家”的城市相比,我们城市所短缺的主要不是道路,而是对汽车和道路的科学配置和管理,显然,立法法草案这一新增规定,既是在促进地方立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同时,也是在“逼迫”地方政府在城市和社会管理方面提升智慧和科学管理水平。

  其实,无论草案这一新增规定是否最终通过审议写入国家立法法,在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都必要尽快把观念和思维统一到依法行政这条路上来,不只是在解决城市道路拥堵方面,不能减损或增加公民的合法权利与义务,在其他任何方面都需要遵循法治,不能让行政权力超越法律去肆意“任性”。多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养成了以行政权力取代法律,出台或颁布一些未经法律授权的规章或“临时”规定,平心而论,这些规章或“临时性”规定在特定时期环境下确实也解决了不少问题,但因为其本身缺少法律授权或与相关法律出现矛盾,在解决某些“老问题”的同时,又滋生出不少新问题新矛盾,不仅如此,这些缺少法规授权和有失规范的行政规章,大多往往都建立在减损和增加群众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之上,不仅有悖法治公平,更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治文明。因此,将“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写入国家立法法,减少和避免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任性”,不仅很有必要,更意味着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又迈出了大而坚实的一步。(朱永华)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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