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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文化不应以杀子来弘扬 

肖华

发稿时间:2014-10-27 09:34: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为了弘扬孝道,弘扬传统文化,最近,安徽省六安市便以二十四孝故事为题材制作了一批街头公益广告,引发了争议。而且最让人难以接受的,和鲁迅先生反感的一样,都是那个叫“郭巨埋儿”的故事。(10月26日中国广播网)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历史上有很多孝道的故事。用公益广告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中的孝心,是一个好的创意。安徽省六安市便以孝道故事为题材制作了一批街头公益广告,这首先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郭巨埋儿”的故事,却让人感觉到弘扬的不是孝道,而是残忍。

  埋儿奉母,讲的是汉代有个叫郭巨的人。当年分家产的时候,他把家产都分给了两个弟弟,自己守护着母亲,并且对母亲非常孝顺。后来因为家境贫困,妻子又生了一个男孩,郭巨担心,如果他们把钱来供养自己的孩子,就会影响供奉自己的母亲,于是就和妻子商议:不如亲手埋掉自己的儿子,节省些粮食供奉母亲。夫妻双方在挖坑时,在坑下挖到了一坛黄金,上面写着:“天赐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夫妻双方得到黄金,回家既孝敬了母亲,同时也养活了孩子。

  故事的结局虽然很好,既没有埋掉自己的儿子,也供奉自己的母亲。但是从中采取的方式却让人感觉到残忍。做任何事情,我们不应当只考虑结果,还要考虑方式和程序的正义。孝敬母亲,难道就要杀死自己的孩子吗?

  首先,靠埋掉自己的儿子来供奉自己的母亲,其实最后伤心的不仅仅是孩子的父母,还有孩子的奶奶。如果一旦知道真相,恐怕她是最伤心的,会在伤心中度过一辈子。让老人这样度过余生,其实是最大的不孝。我们不能以让人伤心的方式尽孝,而是要让老人幸福。

  如果这也成为埋掉自己孩子的理由,那么很多错误的事情都有理由。如贪污受贿,很多人就会打着让父母过上好日子的理由来贪污,对这样的贪污不但不指责,还要得到表扬,这岂不是鼓励腐败吗?

  其次,杀死一条生命去保全另一条生命,这种做法也是触犯法律。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剥夺他们的生命,即使是自己的孩子,他也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的生命得到法律保护。如果我们以这样的理由来剥夺自己孩子的生命,是不是也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如为了父母而杀害他人,为了孩子更好的生活,侵犯他人利益。

  我们之所以需要弘扬孝道等中华传统美德,就是让传道美德在治理我们这个社会和国家中发挥作用。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13亿人,不可能仅仅靠法律来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在最近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中也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治和德治是统一的整体,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就要求,一方面在立法时要注意法律的道义基础,把一些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直接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另一方面要在道德建设特别是道德教育中要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来,使法治和德治能够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此外,当法治难以起到作用的时候,可以通过德治来约束社会成员,发挥德治作用,弥补法治不足。现在用“郭巨埋儿”来弘扬孝道,显然和弘扬法治不符,这只会让德治和法治陷入对立面,从而不利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我们要尊重自己的历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文化营养。所以我们在推进依法治国中,一方面要重视德治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抛弃那些和法治相互对立的糟粕文化,如果不加选择随意采用,只会影响依法治国进程。(肖华)

责任编辑: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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