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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网络“推手”别遗漏“被推者”

余明辉

发稿时间:2014-08-11 08:50: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朝阳法院昨天通过官方微博发出庭审预告,定于8月14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人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卢梅非法经营案。届时该院将微博播报庭审情况。(华西都市报8月10日)

  通过虚编或无限扩大事实,通过耸人听闻的形式,或通过大量雇佣网络水军等手段,让特定的事实或人员瞬间、或短时间、或持续的占据网络显耀(重要)位置,从而达到炒作某人某事的目的,并从中获利。但是,这些人为“生造”的事实或点击率等,要么对具体的对象和单位形成伤害,要么对社会舆论和社会风气起到了很坏的伤害、导向和严重的破坏作用等。因此,制造这些网络假闻的具体人员和涉事公司被处以刑事等处罚,可谓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问题是,这些制造网络假闻的幕后推手已然被处理了,那一些与他们密切合作、明知他们这样做会危害他人和社会等,却任由甚至积极配合、要求他们这样做,从而达到自己不可告人非法目的(诽谤他人或自己日后谋利)的“被推者”,是否就没有责任或者说不需要被处理了吗?

  众所周知,近些年,在一些网络幕后推手制造的一些网络耸人听闻“大”事件中,虽然一些网络事件没有具体的“被推者”或直接获利者,但有些却是有具体的获利对象的。比如一直被幕后不正常炒作的尤其是像郭美美、干露露等,前者以炫富出名,激起了一股社会炫富潮,甚至在出名后以“名”高价卖色;后者以“裸”、“露”、“色”示人,迎合了某些方面的不堪口味,使其在被炒作成名后有了很多的商演等机会,获得了实实在在利益的同时,却也使得社会社会道德被一再拉低,社会上“以脱成名”的风气等由此沉渣泛起,不乏追随者,对社会风尚形成了可以看得着的伤害。

  但是,一方面,从主观上说,诸如干露露之流,被“立二拆四”、 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等长期不间断炒作,可谓是长期你情我愿的长期合作关系,双方意愿主动故意,对各自的目的也都很清楚--炒作方是希望通过炒作获得炒作利益,被炒作方则是希望被炒红后好以红人身份更轻易获取更多好处,可以说是网络假闻和事件的共同制造者和伤害者。甚至说,这些网络假闻中,“被推者”们恐怕很多时候还是更主动要求炒作后,炒作者才在他们的意愿下“被动”的进行相关炒作。某种程度上,正是由于他们需求的存在,才导致了炒作的产生、网络推手的存在。也就说,在网络造谣、炒作等事件中,如果幕后的网络“推手”是犯罪,那么这些事件中的一些网络“被推者”,就是网络犯罪中的共犯,甚至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罪。

  另一方面,与去年以来,许多不法网络推手和网络造谣者不断爆出被查处、被刑罚等处理的众多事件相比,不少具有共同犯罪态度、动机和事实等的“被推者”,却鲜有被调查询问的,更别说进行严厉的刑事、经济等处罚。显然,这有打击网络造谣、炒作等事件犯罪不全、不力之嫌。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共同犯罪要根据不同的情形给予不同的处罚,其中共同的主犯等处罚要比一般、被动的犯罪重一些。

  除恶务尽。这样,在网络假闻、造谣、恶意炒作事件中,执行具体炒作事件意志的“推手们”都被查处刑罚了,那么作为发出、组织炒作的“被推者”或相关人、组织(可能的主犯)等,岂能还有不查不处之理?(余明辉)

责任编辑:褚津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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