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因为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官员点了富士康长时间加班的名,富士康就不让摸老虎屁股了;没想到,富士康从总工会官员的新闻发布中没找到什么实质性破绽,只能狡辩加班与自杀无因果关系。如果真的没有什么关系的话,那倒好了。但是,为什么当时富士康要邀请官方帮助其解决问题呢?如果自己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有能力独立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当时邀请国家有关部门不就是多余的吗?
据人民网2月4日报道,面对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富士康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的指责,昨天富士康公司在公开声明中表示,员工加班与部分员工过劳死或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草率难以服人。
作为企业,富士康并不是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了国家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员工的劳动报酬怎么样也只有富士康老板和员工心里清楚,加班费是不是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计算的,也只有劳资双方心里明白。如果说员工长期从事12小时工作制对身体和生理健康毫无任何影响,那是骗人的鬼话;如果员工长期从事12小时工作制有益身体和心理健康的话,那郭台铭先生恐怕就要24小时不睡觉,和员工同吃同住同劳动了。那样倒是能给员工带头做个表率作用。然而,那是绝对不可能的,郭台铭先生绝对受不了12小时的煎熬。但是,郭台铭先生为了实现自己心中利益最大化的远大目标,却可以毫不顾忌员工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但是,说实话,正是由于那些始终坚守在生产一线的员工,才能通过他们每天长达12小时的极度劳累,为富士康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与企业高额利润。
如果富士康拒不尊重和承认事实,那是一个巨大的弥天大谎;如果富士康既想立牌坊又想让员工成为自己的包身工,但又想在公众面前矢口否认医学科学方面的事实存在。难道,这样狡猾的盘算和具有剥削性质的血汗工厂,还不算是在狡辩吗?
如果说,全国总工会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官员没有掌握富士康长时间加班劳动的证据,他是不会点名批评富士康的。不可否认的是,2010年,富士康有14名员工坠楼,其中有的获救了但也有些员工则失去了生命。尽管因为轰动全球的“14连跳”让富士康加强了对员工自杀的监控和管理,但2011年、2012、2013、2014年,在富士康昆山、深圳、成都、重庆、郑州等不同的厂区内,还是陆续发生了员工自杀事件,自杀的方式既有跳楼也有割腕。这些血的事实说明了什么,能说明富士康对员工十分仁慈吗?如果富士康的劳动报酬十分优厚,如果富士康的加班费都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如果富士康没有把员工当作犯人一样的看管,不能让员工享有他们的自由活动空间,如果没有长时间的加班劳动,那些员工会心理脆弱得难以承受而选择跳楼与割腕自杀吗?
如果在这么多已经失去生命的证据面前,富士康还要继续狡辩加班与部分员工过劳死或自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是在睁着眼睛说假话。
作为世界上驰名的代加工企业,尤其应当注重自己的国际形象,不要让那些世界500强企业看到富士康身上日益增多的疮疤和脓疱。如果一个驰名中外的企业家不知道和不懂得反省自己的过错,而且要一意孤行,那又怎么会让国际社会与广大的富士康员工如何相信他们眼中的富士康老板是一个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与义务的企业家?
我们不知道富士康能不能把自己过去所有的过错都能经过认真总结,并把他们当作自己不断前行中的一面镜子?而且,我们更希望富士康老板不要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世界上并不存在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