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上午,“房姐”龚爱爱案,于陕西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爱爱当庭否认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称其均由公安机关办理,北京户口系买房所赠。直至庭审结束,控辩双方都未提及房产问题。(9月24日新华社)
“表哥”获刑,与表无关;“房叔”被判,房却成“敏感词”。而如今,“房姐”受审,庭审上也未提及“房事”。这让不少人很纳闷:龚爱爱跻身“房氏家族”,跟房子多有关联,北京警方曾证实,她在京拥有房产41套,可而今,涉及房的问题俨然被回避,又怎能让人不如鲠在喉?
毋庸置疑,“房姐”囤房量惊人,或藏猫腻。在房子车子被视作财富衡量标准的语境下,“房多多”难免惹人质疑。公众有一探就里的窥伺心理,很正常。在房奴遍地、“买房难”成普遍喟叹的现实中,它引出的贫富分化命题,也会激起不公感。
“房姐”现象,确为财富资源配置层面的审思,提供了一个切口。问题是,剔除情绪化成分,从法律角度看,“房姐”受审,对房产避而不谈,真就不合情理么?
说到底,“房姐”不是“公门中人”,她曾担任神木农商行副行长等职,但并非公务人员。对曾担公职的“表哥”“房叔”来说,表或房也许是腐败的重要线索,他们有自证其清白的义务,监察部门理应循迹严查、顺藤摸瓜。而对“房姐”而言,就算她炒房囤房,制造出了社会断裂感,可在不牵涉到相关犯罪的情况下,这无需苛责。
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国家机关无权要求一般公民自证其财产合法性,除非是掌握其房产属非法的证据。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约束主体也是公务人员。此举意在保护公民隐私与财产安全,避免误伤。
也正因如此,庭审上溯及的,主要是“房姐”涉嫌制售假证,而非追究房产。“房姐”房子何来等,就算存疑,也不在公众知情权范畴。若未有证据坐实她财产非法,谁也无权搞“有罪推定”。
“房姐”房多,公众质疑可以,但也应尊重其权益。她涉嫌犯罪,焦点还在于,她的多户口与多个身份证,有悖于法律规定。
尽管“房姐”当庭否认制售假证,并以“不知道有多个户口违法”为由,自我辩护,可这太过牵强,变更身份信息需个人确认,没有违法意图一说,难以服人。更何况,在“不以口供定罪”的法治环境中,犯罪事实摆在那,证据也难以推翻。至于涉事警方渎职,也应被追究。
值得思忖的,是“房姐”户口违规与其房产之间有无关联。不排除她利用“假户口”,在购房时牟取利益。若这被证实,“房姐”房产未必非法,却带有瑕疵。而“假证制售”为其谋得多少非法利益,也应在司法框架下,得以准确估算,并据此追责。
所以说,“房姐”受审不提房,无可厚非。舆论可质疑,不该抡起大棒,要求其自证房产清白,否则或偏离靶心,也逾越了权利边界。(文/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