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用新技术生多胞胎、男女结扎均可休假、农村户口独生女中考可加分……昨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明确,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将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据6月1日《楚天金报》)。
从新规的整体内容来看,其进步意义明显,尤其是首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责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全篇没有任何“强制终止妊娠”、“必须绝育”等字眼等,既体现了制度的细化及可操作性,又有制度的人性化和对遵守制度者的人文关怀。但最引起关注的还是对“未婚妈妈”和“小三”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这意味着,“未婚妈妈”、“小三”有生育子女的情况,可能会面临着巨额“罚款”。
正如不少网友所言,对这些“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子女进行罚款,既无法消除社会未婚生育和“小三”存在的现象,甚至还可能造成由于惧怕缴纳“罚款”而让堕胎、弃婴现象增多,或是给贩卖婴儿的违法犯罪提供了市场空间,同时,用专家的话说,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能约束穷人约束不了富人,似乎只要有钱就可以多生。
人们的这种担心和忧虑未必没有道理,但是,因为如此而就不对“未还妈妈”或“小三”生育子女进行处罚,弃婴现象是否就会有所改观呢?显然不会,作为计生部门立法,他不可能包揽万象,只能出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出台规定,弃婴或是拐卖婴儿属违法犯罪行为,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这与计生部门出台计生处罚规定并不矛盾。“未婚妈妈”或“小三”生育子女的行为本身就不被伦理道德所允许,出台这项处罚规定,至少可以促进未婚女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慎重对待感情。对“未婚爸爸”既是警示又是责任强化,从目的来看也是对未婚妈妈权益的一种保护。
实际上,无论是“未婚妈妈”还是“小三”,其行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未婚生育子女不仅有损道德伦理,更违反了国家计生规定,本身就应当受到处罚,不少网友甚至专家质疑这项处罚,除了担心“可操作性不强”和“约束穷人”,不乏有对计生部门罚款不规范甚至依罚敛财的质疑。除此之外,在这些质疑声中,对“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子女的“默认”态度最值得商榷,关注的焦点不是放在如何减少和避免“未婚妈妈”及“小三”现象,而是更关心国家政策如何为她们“分忧解难”,让她们的孩子如何像婚生子女得到政策的公平对待,其实,国家早有规定,“私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这些“未婚妈妈”和“小三”生育的孩子也确实应当得到社会的包容和善待。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法律制度就放纵这种行为。如果我们社会和法规制度,对“未婚妈妈”和“小三”生育子女的行为,都抱着“默认”的态度,不加任何约束和惩罚,不只是国家婚姻法规制度尊严不再,社会道德风气更会陷入混乱。
尽管从表面看,武汉市拟出台的这项计生规定,对“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可能会带来某些副作用,但仔细分析一下,至少可以说是利大于弊,不只是在计生大局上可以真实掌握计划外生育情况,促进未婚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强调未婚男女对待感情的珍重和责任,更对改善社会风气和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起到正面积极作用,而至于是否会造成弃婴和贩卖婴儿现象的增多,则需要司法部门加强打击力度,与计生政策规定显然不是一回事。 (文/朱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