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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究竟有没有权利设置“黑名单”

毕晓哲

发稿时间:2012-07-19 07:28:00 来源: 中国青年网

    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法制日报)

    对于春秋航空将乘客列为“黑名单”的做法是否违法,具有巨大的争议。理论上说,航空公司做为市场服务的提供主体,有权拒绝向被服务者提供服务,譬如:一家保洁公司完全可以因为某种安全方面的原因,拒绝向一户家庭提供保洁服务,哪怕这户家庭给出的服务费再高。市场主体不存在强买强卖,“卖方”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偏偏不卖给“买方”产品,这也是说的通的。这样的一个基于市场主体自主权利之下的“选择”,未必完全违法,这也正是为什么春秋航空的“黑名单”制度,早就从2007年就或明或暗的存在,却多年未被主管部门明确叫停的主要原因。

    有论者提出航空领域具有公共属性范畴,并不具备完全的市场条件,提到了拿到航空“准生证”的公司数量约14家,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化的选择,何况,《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种理解也是不当的,航空公司早已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完全不像国有属性的“铁老大”,早已市场化和国际化了,说航空公司在提供服务时不能具有“选择权”道理上说不通。况且,对于《合同法》中的不能拒载的规定,属于普遍性规定,但与出租车相关的“特别规定”相比,如交通部及各地地方性法规早已明确的出租车“拒载”的权利:(一)酗酒或患精神病的乘客无正常人伴陪。(二)乘客要求进入禁行路线或非机动车行驶的路段。(三)乘客要求超载的。(四)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承运人出于“安全”考虑,显然提出“拒载”要求是有法有据的,放诸于航空公司身上亦是如此。

    “黑名单”制度表面上是“黑名单”,本质却是航空公司的拒载权,道理上和法理上完全说得通。我们目前考虑的最关键问题是,春秋航空公司对于“前一次”维权乘客,如之前因为航班延误之后要求赔偿并得到200元赔偿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采取“事后”的“黑名单”(拒载权)?可以这样分析,如果乘客在登机前甚至登机之后,航空公司发现乘客有“不安全”因素,随时可以实施“拒载”,如前一段时间报道,从昆明飞沈阳航班上发生5名女子打群架事件,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在中途停留之时将几名乘客“赶下了飞机”。但对于当时没有“不安全”因素,事后出于“预防”目的,怀疑之前曾经正常维权的乘客带有某种“不安全因素”,就对其实施预防式“黑名单”拒载,就明显与法无据。

    “不安全”因素不能“推定”,在没有相关证据之下就推定某某乘客有“不安全”因素、会危害飞行安全,这无疑是春秋航空公司为自己树立了“假想敌”,不仅不是真正的为安全考虑,有可能因这种“假想敌”做法造成事实上的“打击报复”、“秋后算帐”。不仅不会真正维护飞机安全,反而会对乘客正常飞行权益造成伤害。“黑名单”具有“推定有罪”的性质,也是一种对乘客权益的歧视,本质上还有“霸王”色彩,这种行为完全不同于发生具体危害安全行为之后的“拒载”,有关方面应重视审视这一问题,并尽快在制度设计和法律上给“黑名单”行为一个说法。

    含含糊糊执行多年的“黑名单”制度,即使换个名称叫做“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也是一个换汤不换药的做法,不能再任由航空公司“含糊”下去了。 (文/毕晓哲)

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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