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安机关破获魏某等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在山东等地抓获魏某等16名犯罪嫌疑人,打掉人体器官中介团伙4个,捣毁圈养“供体”(卖肾者)窝点1处,解救卖肾青年20人。(5月8日,和讯网)
卖肾青年被解救,但是其自身并不这么认为。这些“削肾客” 多为青年,且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急需要用钱。而且都因想快速来钱而自愿出卖自己的器官。
这些被圈养的“供体”极有可能是自愿,而通过中介的操作模式来看,“强制”的可能性并不大。犯罪分子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这些“削肾客”却不会受罚,因为在人们的思维里,他们是受害者。
然而,如果这些青年“削肾客”是出于自愿,其还算是受害者吗?显然不是。他们也参与到买卖人体器官的过程中,属于从犯。这些人出卖自己的器官,也许有着自己的苦衷,不然也不会冒着生命危险。但是,“苦衷”不应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有些东西是不能买卖的,哪怕是属于自己的,这是法律的底线。
法律不会惩罚这些“削肾客”,公安机关也不会为难这些“弱势群体”。这些甘愿出卖自己器官的人们,只能进行道德和良心的自我救赎。
“身体发肤授之父母”,不能为了钱就慷慨出卖,可能“削肾客”认为“肾脏”如同盲肠,挖去一个不会影响身体健康,那为何人要长两个肾脏?可见,失去一个“肾脏”就可能失去健康的身体。并且在取肾手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感染,会引起不可估量的损失,这岂是人民币可以赎回的。
即使“削肾客”愿意以命换钱,不顾后果,法律法规也不会允许这样的行为。卫生部下发的《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活体器官移植的对象仅限于结婚3年以上或者婚后已育有子女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仅限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因此哪怕是为生活所迫,也不该公然无视法律,出卖自己的器官。然而,“削肾客”无视亲情,无视法律,甚至不顾生命危险,参与到卖肾的行列,这只能算是其个人的悲剧和社会的悲哀。这些所产生的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会误导青少年轻易地去相信这种“来钱快”的行当,其产生的破坏力无法估量。
法律不能拿“削肾客”咋样,但是“削肾客”相对于中介,更应该自我救赎。中介只是出卖了“良心”,而“削肾客”出卖的,何止是“良心”。生活不容易,民众很多时候都被逼得没有办法。真的只能“卖肾”,才能解决问题?若真的只能卖肾,社会将是何等恐怖?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很多“削肾客”卖肾可能只是为了钱。
如果这些青年愿意卖肾,愿意去找中介,我们为何要去同情他们?“削肾客”请自我救赎,生活没有逼你去“卖肾”,要想“来钱快”,就要努力去争取。想买Iphone,就去好好工作,何苦“卖肾”?
“卖肾”时,请想想父母,请想想法律,请问问自己,值得吗?(文/欧阳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