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出台,力主推动成立家长委员会。文件指出,家委会可以参与学校管理,对事关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家委会要向家长通报学校近期的重要工作和准备采取的重要举措,听取并转达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月14日《京华时报》)
就现状而言,“家长委员会”的制度设计,俨然必要且实用。长久以来,关于学校教育,一贯处于校方强势、家长弱势之格局,其结果就是,前者可以轻易影响后者,而后者却缺乏对等的“反制”能力。究其原因,其实无甚高深:校方是高度组织化的,而家长群体则分散而分离。那么,必须有一个新的创设,形成可以捏合各方利益、达致一致诉求的力量。也惟其如此,在权利均衡的前提下,学校教育才可良序维系。
终究,学校和家长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无非是为更好培养学生(子女)。正是基于此,“家长委员会”才具备天然的正当性。按照设想,一方面,“家长委员会”是一个外部监督的角色,家长们藉此实现对校方行为的时时纠偏;而另一方面,“家长委员会”也是双方沟通的一个中介,校方、家长在此平台上相互告知、寻求互谅,并最终形成共同意见。继而本质来说,“家长委员会”是这样一种机制,旨在促进学校决策体系的多元化,从而降低出错概率。
在认可预设目标理想性之后,我们还得考量具体操作是否可行。当人们憧憬“家长委员会”是一股有力的制约力量,其默认的前提必然是,它首先是自发的、独立的。而事实上,观察“指导意见”的措辞,“有条件的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都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其中已然将组织主体圈定为“校方”。试问,由学校出面建立的“校长委员会”,真能在校方面前表现出当有的强势?除此,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是,在日常管理上,校方其实自主空间有限,更多的决定权归于职能部门——那么,即便学校有意以行动回应“家长委员会”意见,也注定有心无力吧。
围绕“家长委员会”,预设目标与现实可能,其差距非朝夕可以弥合。当宏观环境不变,“家长委员会”必将作为有限。因为我们知道,一个新的机制,仅凭自身并不能充分作用,而需要外围的一系列变化与之配合。以此量之,倘若我们推动成立“家长委员会”足够真诚,某些后续的改变便不可略过。例如,将更多的自主权交还校方,继而使之有能力充分回应家长诉求;超越“学校主导”的狭隘视角,探索另一种家长自我聚合、组织的可能;将“家长委员会”的启动,前移到校方决策的制定过程,而不仅仅将其视作一种事后沟通的方式……
凡此,非彻底实现,而无“家长委员会”之立。必须厘清的是,另辟蹊径的努力,永远不能跳过纠治沉疴的铺垫。(文/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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