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株洲一男子因网购玩具枪给孩子当玩具,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一事曝光后,引发社会关注。12日,记者从当地检察院了解到,当地公安部门鉴定结果显示,该男子所购火柴枪“枪口比动能为3.95焦耳/平方厘米”,大于规定的1.8焦耳/平方厘米,所以被认定为枪支。对此,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标准,是公安部门的内部标准,不具有参照价值(据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最近一段时间来,社会舆论可谓是“枪声不断”,先是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点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引发舆论对枪支签定标准的质疑,随后,媒体更是翻起了“旧账”,除了扒出各地因持不同玩具枪被法院做出各种差异较大的判决之外,对于公安部规定的“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的提法,更是疑虑重重,有法律专家甚至认为这一规定是在严格性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行执法。而湖南这起网购火柴枪给孩子当玩具被提起公诉的案例,则让人对枪支的概念更加模糊,尚若火柴枪也具备火药枪的本质特性,可以认定为“枪支”,那枪支的定义范畴几乎就没有了边界,小儿嬉戏除了打手势当抢之外,如果运气不好,任何抢状玩具都可能把爹“坑”进监狱。
在坊间人的心目中,能够称得上是枪的,至少能够发射子弹并足以隔着衣服给人身体造成伤害甚至死亡。否者就只能算小孩子玩具。很多媒体在对公安部就枪支“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定义解读时,普遍认为具有这样威力的“枪支”除非瞄准人的眼睛射击可以造成伤害,即便是在两米开外对准人的裸体射击,也只能给皮肤撞击一个红点。就比如眼下许多儿童常玩的能发射PP弹丸的塑料玩具枪,严格按照国家公安部的这一标准,无疑也成了“枪支”,但如果连持有这种玩具枪的成年人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绳之以法,非但显示不出法律的正义属性,体现不出“良法善治”,反而折射出国家治理社会的极不自信,也让法律与普遍的民众意愿相距甚远,违背了法为民所立的根本。
枪支泛滥,国家伤不起,民众更伤不起,对枪支实施严控,既是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更符合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如果连不具伤害力甚至孩子的玩具枪都“草木皆兵”乃至“诚惶诚恐”,这样的执法理念显然极不健康。
公安部门是法律的执行机关,为确保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任何涉及法律的制度规章,严格意义上说都不应由公安机关“自说自话”,法院根据公安机关规定的枪支认定标准进行起诉和判决,不但本身的合法性很值得商榷,更不符合公平法治的本质内涵。这就难怪让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公安部门内部标准不具有参照价值”,实际上这不仅是“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出现在司法体系内,其危害性则更为严重。
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逻辑常识人们不会不懂,无论是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点的“枪支”还是湖南这位父亲给孩子网购的“火柴枪”,均是来自合法企业在市场合法销售的合法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在实体市场中可以随意买到,在电商平台上更是随处可见,尤其是被警方认定“具备火药枪本质特性”的火柴枪,淘宝网上不但品种繁多,价格也从十几元到上千元不等,相比较很多70、80后儿童时期玩的那种自制的“火柴枪”,只不过材料更加考究而已,发射的“子弹”依旧还是火柴杆,如果购买使用这种“怀旧玩具”违法甚至犯罪,其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人又该如何处理?
其实,无论生产和销售商乃至购买者,既没有违法犯罪的故意,甚至压根就没有违法犯罪的心理,事实上到如今更没有凭借该火柴枪实施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案例出现,警方仅依照自己设定的枪支认定标准,就将购买者选择性的拘捕、起诉甚至交由法院判决,这样的“缉枪行动”给社会传递出的是怎样的司法理念?。
连日来“枪”声不断,究竟其中哪一声出自真枪,警方不能听响就是“枪”,法律更不能任由警方“说枪就是枪”,到底该给枪设定一个什么标准,既可借鉴国际惯例,也可根据中国特色,更需要理论联系实际。否则,即便是孩子手拿枪型玩具,也难免让警方“如临大敌”的。(朱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