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国家卫计委正式公布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结果。治疗慢性乙肝的替诺福韦酯、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埃克替尼、吉非替尼,其降价幅度分别为67%、54%和55%。也就是说,三种经国家谈判后的治疗药降幅均在50%以上。(5月21日新华网)
药品价格谈判的“初战告捷”,无疑是个好消息。在事实判断层面,它促成了三种药品的大幅降价,提高了乙肝、肺癌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进一步减轻了患者个人用药费用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同类药品价格降到合理区间。而在价值判断层面,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可以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从而更好地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自去年6月1日起,我国取消了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施行近20年的药品政府定价制度正式终结,药品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供需引导。这一改革尊重市场规律,意义深远。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比如没有竞争的专利药、独家药可能会价格高企。为此,卫计委配套推出了药品价格谈判制度。既然是谈判,当然不是权力施压,而是要让药企在降价的同时得到好处。
即便降价50%以上,这些药企仍能有钱赚,有些人可能会觉得,这充分说明了药品暴利的存在。这样的看法似是而非。因为专利药、独家药,研发周期很长,研发成本很高,而且成功比例不高。如果不能保证相对意义上的高价,则没有药企会投入巨资研发新药,结果必然是患者利益跟随受损。当然,专利药、独家药的高价,高到怎样的程度合适,必然涉及企业的定价策略,最核心的要素就是经济学上的供需定律: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小;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大。
之所以药品价格会有谈判的空间,一方面是政府部门出面相比单个的患者,更有议价的能力;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可以用销量的保证来换取价格的降低,药企的销售成本特别是公关成本可望大幅减少。事实上,药企定价的时候,价格的高低是无关宏旨的,切中要害的是总利润。之所以同样的产品、同样的服务,针对不同的顾客,价格往往大不一样,道理就在于,企业会根据顾客的需求特点,特别是对产品价格的敏感程度,探索一个恰当的价格水平,从而使得总利润达到最大。
所以,药品价格谈判最重要的还是落实,带量采购、量价结合能否给药企带去好处,关键要看谈判后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年初谈判时承诺100万盒的使用量,年终真正使用量只有50万盒,可能就会对以后的药品价格谈判不利。相反,如果医疗机构都能严格落实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以后的药品价格谈判也许就会更顺利,甚至会有很多药企主动降价——因为是第一次药品价格谈判,其落实结果,必然会有很强的示范效应。
充分尊重药企自主定价的权利,让患者从价格谈判中获得好处的同时,也让药企从价格谈判中获得好处,这是全社会都应达成的基本共识。专利药、独家药的价格下降,不是来自于权力的施压,也不是来自于药企的道德馈赠,而是来自于他们对自身利润的关切,这才是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循环。这个意义上说,药品价格谈判是药价市场化的有益补充,而不是特殊例外。(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