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沙发上摆上国徽,身着制服的审判员、书记员,与被告围坐在一张小餐桌旁,而原告躺在隔壁的一张床上……这是贵阳市云岩区法院的青年法官正在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这桩新鲜事发生在5月13日早上,且就发生在原告老邓的家里。(5月17日《贵州都市报》)
男子瘫痪在床提起离婚诉讼,法官来到原告家“开庭”,体现了法院的人文关怀,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本色。
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本质上更是良法之治。既要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又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上门开庭”,着眼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将法治的善意落实到“让法官多走路、让群众少跑腿”上,虽然审判的地方变了,但法定程序一样不少,可以说打通了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使群众在零距离办案中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和温情,既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要义,又生动诠释了司法的“人民性”。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它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需要具体的行动。十八大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推出了诸如上门立案、网上立案、巡回办案、送法下乡等亲民便民举措,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上门开庭”虽说是特殊情形下的个案,同样具有可复制的价值。
对此,也许有人担心,这会不会模糊了情与法的界限,影响了司法的权威?诚然,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的确考验着法官的政治智慧和执法水平。但是,我们更需看到,司法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司法个案产生的指引性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其可以引领乃至塑造特定的公共生活规范。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期待,诸如当事人身体不适、年龄过大等特殊情形,不方便前往法院开庭。如果依然按照传统的审判方式,势必难以满足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正当需求,司法为民的宗旨事实上也就打了折扣。
实践表明,司法不是也不能在真空中进行。“上门开庭”,虽然给法官增添了麻烦,但大大方便了群众;虽然条件艰苦、任务繁重,却能培养法官的品质、提高法官的工作水平;越是与人民群众接触得多,越能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进而吸取到更多的“营养”和智慧。(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