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下午,吉林省高院对刘吉强故意杀人再审一案作出宣判,改判原审被告人刘吉强无罪。宣判后,刘吉强从监狱获释,并被告知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此前,刘吉强被以故意杀人罪名判处死缓,在看守所和狱中度过18年(4月30日《北京青年报》)。
据公开报道显示,这起案件发生在1998年2月14日傍晚,吉林市27岁的女子郭某在家中被杀死。经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认定,郭某时年34岁的朋友刘吉强为凶手。“凶手”刘吉强曾3次被判死缓,但经过漫长的申诉,2015年7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在控辩双方皆认为刘吉强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诸多矛盾和疑点的情况下,建议法院改判刘吉强无罪,最终被法院采纳并宣判刘吉强无罪。
由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已经判决生效的服刑罪犯改判“无罪”,这在新中国的法制史上恐怕还是首例。在人们的印象中,公诉机关作为控方依法对各类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诉,行使的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追索,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而当初刘吉强被法院三次判处死缓也正是有公诉机关的建议形成。如今又以该案存在诸多矛盾和疑点、不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为由建议法院改判刘吉强无罪。这种看似矛盾的“出尔反尔”,恰恰反映出法治理念的进步和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
我们在对过去案件的纠错中,既要有错必纠,也要客观看待在法治欠缺完善下所出现各种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行为和现象。笔者认为,吉林监察机关既不回避在刘吉强案件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又运用“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强调直接证据的科学性,既是一种敢于担当责任也是一种非常务实的态度。
当年酿成错案尤其是刑讯逼供者的责任追究确实应当,同时也应当客观看待当时的不完善的法治现状。既不能简单把是否冤错案作为追究当年刑讯逼供的依据,也不能把当年“铁案”中的刑讯逼供就视为正当,更不能把冤案、假案混为一谈。把个体错案纠正作为法治进步中的深刻教训,防止一切刑讯逼供和杜绝新的错案形成,昂首阔步向前看才是应有的健康法治心态。
刘吉强是不幸的,无辜蒙冤入狱18年,既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母亲也以80多岁躺在医院生命垂危,既没有给父母尽到一点孝心和责任,自身又饱受冤狱折磨,身体和精神上都受到了巨大损伤,无论获得多少经济赔偿恐也难以弥补18年的人生遗憾。但刘吉强显然又是“幸运”的,他所渴望的自由与公正最终没有变成失望,他赶上了国家法制进步的快班车,感受到了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司法机关有错必纠的责任担当。更让所有人为法治进步和司法监督的铿锵。其实,无论检察还是公安机关,都应当对历史遗留案件有担当精神,对过去特定环境下出现的错误不回避、不纠结,有错必纠、勇于担当,放下包袱向前看,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严谨的作风,杜绝新的刘吉强悲剧重演,这才是民众之幸、法治之幸、国家之幸。(朱永华)